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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人”应花落谁家?

“兰贵人”应花落谁家?



解读商标注册争议“通用名称”之争中的证明方式及证据制度

师安宁


【摘要】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禁限特质的认定中,应重视对同类行业中“约定俗成”认知状态的判别;重视考查争议商标在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时是否具有“显著性”功能;重视运用独立第三方所作的市场调查报告之证明力;审慎采信同业竞争者自身所形成的证据;重视在不同争议环节中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及证据规则。
【关键词】注册争议;通用名称;商标纠纷;解决规则
【全文】
  
  【争议与主张】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下称万昌茶场)于2003年5月28日经核准在第30类商品中获准使用“兰贵人”商标。此后,万昌茶场对非自产“兰贵人”茶产品开始“清市”。自2005年7月起,其以商标侵权为由而向海口、三亚等地法院涉诉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下称万福隆公司)、海南香圣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香圣公司)及其他经营者,要求有关被诉主体停止对其“兰贵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万福隆公司和香圣公司等经营者在诉争中针对“兰贵人”商标的注册效力提出“通用名称”抗辩,但未向商评委正式提起商标注册争议程序。

  
  此前,海南省茶叶协会(下称海南茶协)已于2003年7月16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兰贵人”商标的注册效力。根据这一案外因素法院中止了对前述商标侵权与赔偿纠纷案的审理。

  
  2008年8月25日,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兰贵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维持该争议商标在咖啡、糕点、调味品等其他产品上的注册效力。万昌茶场不服该裁定遂于同年9月涉诉商评委,该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决。2009年1月6日,万昌茶场以“本案(在海口中院涉诉的商标侵权与赔偿纠纷民事案,编者注)继续进行下去已无意义”为由而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上述商标纠纷中,海南茶协认为:“兰贵人”在茶叶制造行业是公知公用的茶叶通用名称,其以乌龙茶为主并加配有关辅料再经一定的工艺制作而成。“兰贵人”茶在海南、福建、广东、广西、云南等南方产茶区有着广泛的生产和销售,故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被独占使用。海南茶协提起注册争议的证据包括:有关茶协会、茶学会的复函、意见;相关企业的联名反映汇报材料及同行业企业的联名信;某些单位证言;市场调查问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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