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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

  

  

  


  


  从表1看出,每年刑讯逼供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少,但相对于其他职务犯罪来说仍然是一个很小的数目(不到1%)!如果分布到全国三千余个基层检察院,则平均每10个检察院才有一起刑讯逼供案件。以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平均每个省不到两件!刑讯逼供似乎并不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根据河南某市人民检察院在1994年初的统计,该院从1990年以来4年共查处重大的刑讯逼供案件27起。[4]如果这个来自一个普通市检察院的27件也是真实的,那么同期内全国范围内的数字,是严重“缩水”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事实上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可能比我们所能看到的统计要多很多。根据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6个省、市、区的刑诉法执法大检查的报告,在最严重的三大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制”。[5]因此,刑讯逼供问题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执法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根据2006年的《中国法律年鉴》披露,2005年,在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中,共对侦查取证违法提出纠正意见598件,一批涉嫌刑讯逼供案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可见,治理刑讯逼供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那么,究竟是笔者杞人忧天,还是公开的数据隐藏着巨大的“黑数”?对此,先前一些关于刑讯逼供的研究已经对此作了初步的披露。[6]但很多人的疑问是,这是否只是“冰山一角”?民意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感器,或许可以提供一个大致的参考。笔者在2005年-2007年采取封闭型问卷的形式,分别对普通公民和法律人士进行了调查(表2):[7]

  
  表2 对刑讯逼供现状的民意调查


  网上舆论居然有近九成的人认为刑讯逼供很严重,这多少让人震惊。如果说这种调查可能带有被调查者的偏见,那么,来自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可能比较接近真实。有学者在某省会城市对以公、检、法、司为主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当问到“您所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认识的公安司法人员有过刑讯逼供吗”的问题时,53.2%的人选择“有,而且普遍”,20.7%的人选择“有,但很少”,选择“没有”的人只占6.5%(另有19.6%选择“不知道”)。[8]尽管存在身份的顾虑,但仍有半数以上人坦言刑讯逼供的普遍性,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综合这两项调查,我们已经无法对现状保持乐观。有人曾对收集到的300 多个冤假错案作过统计分析,竟然发现其中有95%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9]如果以此为系数,根据1998年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查出的错案数字(85188件)[10],甚至2004年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的错案数字(16967件),[11]清算出刑事错案,再来估计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数量,结果就变得异常惊人。当然,量化刑讯逼供的数目,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它既不能给读者提供准确而可靠的信息(即使是官方确认的信息,也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也对本文的理论研究也无甚价值。只要在刑讯逼供的严重性这个上有初步的共识,就足以展开本文的讨论。剩下的问题只是:为何人们普遍认为严重的刑讯逼供,在司法层面上暴露出来的,却又如此之少?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刑讯逼供事件与刑讯逼供“立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上述数据只能说明“重大”刑讯逼供的数目,而不足以说明刑讯逼供的绝对数,因为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2],检察系统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错案的;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这个立案标准使大量的刑讯逼供案件不能进入检察机关立案的范围。因此,1999年以后刑讯逼供立案数量的急剧下降,并不能代表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成效,反而有可能是因为刑讯逼供立案的“高标准”,使得进入立案程序的刑讯逼供案件减少。进一步的实证调查发现,刑讯逼供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属于较为敏感的内容,各地司法机关对此讳莫如深。很多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类案件的发生是该地区侦查机关的“耻辱”,会令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同行面前数年都“抬不起头”,更毋庸说什么评优奖励了。所以,基层公安机关为维护形象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在情理之中。这种消极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透露出侦查机关对于自身行为的评价没有足够的信心,刑讯逼供的状况可能不容乐观。对基层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虽然每年接到的关于刑讯逼供的线索与举报不在少数,但通常只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或者社会反响很大的,才有可能被起诉。而起诉的案件,相当一部分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定罪,不得不撤诉。有些案件,政法委也会从中协调,建议撤诉,所以被起诉者寥寥(若以前述北京某区检察院为例,起诉率几近于零)。而基层法院的法官认为,起诉到法院的刑讯逼供案件虽然都是重大案件,但往往时过境迁,证据较难认定,只有事实清楚、“非常有把握”的才会定罪。这需要被讯问者提供充分的证据——这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为了分析的方便,笔者着重收集了近十余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件(大约为50个样本),按照时间抽样出下表(表3)。这些案件全部都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并经过媒体报道,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表3 最近十余年来媒体披露的刑讯逼供案件



  
  随机采集的上述案件,大致代表了中国当前刑讯逼供案件的现状。首先,从时间上,起于1992年,止于2006年,跨越刑事诉讼法修订与实施前后的十余年时间,刑事诉讼法在这段时间从酝酿修改到完成修改(1996年),再到重新提议修改(2006年),是刑事诉讼程序大刀阔斧改革、刑事诉讼理想和现实激烈碰撞的十年。其次,在地域上,北至辽宁、西至新疆、南到福建,东达浙江,中有河南,涵盖了全国各地,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都有相似案件发生。再其次,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从普通民警到刑警队长再到公安局长,可谓悉数登场。再次,被讯问者的遭遇从轻伤到重伤到死亡,从错误羁押到含冤入狱,不一而足,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最后,对于各种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法院判处的刑罚却出人意料地轻缓,颇具代表性。因此,作为抽样分析的刑讯逼供案件,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本研究的需要。由于上述刑讯逼供案件大多发生于侦查讯问阶段,而且参与的人员也多为公安机关的警察,因此笔者将主要的研究兴趣集中于公安机关的讯问阶段。从访谈和调查到的情况分析,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被公之于众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事件,只是所有违法讯问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也是真实发生的刑讯逼供中的一小部分。由于法院判决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并不多,而很多对刑讯逼供者进行非刑罚处罚的案卷,保存于纪委等部门,一般人不易查询到,更毋庸谈公诸于众。在访谈中发现的一些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在当事人内部口耳相传、心照不宣,却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这给笔者的实证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历年工作报告,也在最近的十年里对此数据讳莫如深。现实中究竟有多少刑讯逼供发生,是一个很难证实的问题。笔者所能做的,就是通过剖析那些进入受众视野的刑讯逼供案件,解释造成刑讯逼供的制度性原因,“窥一斑而见全豹”,以期对于控制整体的刑讯逼供会有一个示范效应。

  
  本文关注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浅层次的是,究竟是什么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的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刑讯逼供的延续?为什么我们一次次总结经验,又一次次接受刑讯逼供的暴露?更进一步,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探寻遏制刑讯逼供的进路?本文试图从讯问者、被讯问者以及围绕讯问主体的多重社会关系中,寻找利益冲突和力量博弈的根源。在笔者看来,刑讯逼供案件涉及到多方主体,既有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安机关,也有代表国家司法权力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既有个案中的犯罪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也有代表民意的群众和舆论力量,甚至还有掌控上述力量的政治权力。“我们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中”,每个发生在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都不由自主地陷入各种力量的博弈中。在力量的显态和隐态较量背后,透露出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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