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没有物业税(property tax)这一税种,但其家庭税(council tax)与美国、日本等国的物业税相类似。该税种也是由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征收,由城市(the city)、郡(the county)、片区(the police)三级分享,根据住所的价值计税,最低税率一般在1.1%左右。该项税种不仅对物业所有者征收,对租用该物业的人同样要征收。该税实行累退税制,对较贵的物业征收的税额虽然增加,但税率却是降低的。
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征收物业税,主要是对业主来自物业的收入(如租金)征税。其中香港规定对土地和楼宇的业主征收物业税,税率在15%左右,2004年略有增加,为16%,如果业主当年没有从物业获得租金收入,则不需缴纳物业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实得租金课以16%的物业税,如果没有实得租金,则由官方评估后租金按10%的物业税率课税。两地都有税收抵免或豁免项,内容不尽相同。自1940年战时税法通过后,香港就开始征收物业税,税率是经评定的应课差饷租值的5%,由业主负担。1947年颁布的《税务条例》中的物业税是根据经评估的应课差饷租值计算,按照当时的标准税率10%征收,并减去20%的宽免额做修缮及各项支出之用。从1983年4月起,物业税应评税值以实际租金为根据,以标准税率计算征收。1988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15.5%,如果没有实际租金收益,就不须缴付物业税。从1995/1996课税年度起,物业税标准税率调整为15%,2003/2004课税年度又恢复至15.5%,2004/2005课税年度物业税的税率调至16%。在香港,物业税是向在本港拥有土地和/或楼宇的业主,按照每一课税年度土地和/或楼宇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和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的应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予业主的实际租金收入而确定的。1983年4月以前,应评税值是估计方式,法定扣除额是应评税值的20%;1983年4月以后,应评税值改为按照实际所收租金计算,在减去法定扣除额后,便是“应评税净值”,法定扣除额是应评税值减去业主已缴付的差饷额后剩余的20%(作为修葺支出)。(差饷是政府向业主收的税项之一,用以弥补政府机关对楼宇及其环境提供服务的支出,如治安费、清洁费等)。香港物业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物业税的纳税人是土地和/或楼宇的所有者。2、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和/或楼宇,而不是其他财产。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香港物业税的征税范围明显偏小。3、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或楼宇的租赁净收入——应评税净值,即以房屋租金收入减去业主已缴纳的差饷后,扣除20%的修葺支出免税额的余额作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4、物业税的适用税率为标准税率15%。5、现时物业税的计算方法是按每年租金收入减去20%作为修葺及支出后,再以15%计算。按照这种税率,目前售价为50万左右的房子,在开征物业税以后估计房价可以降低20%,也就是售40万元,假设这套房子每月租金3000元,每年应税额为3000×12×(1-20%)=28800元,按 照15%的税率,物业税每年要交28800×15%=4320元。按照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和有关法例规定,下列项目可免税或减税:(1)租金无法收回的房屋;(2)政府物业;(3)商业楼宇;(4)业主自住楼宇;(5)闲置物业;(6)某些祖传房屋。在澳门,物业税由政府对业主实得或由官方估计的租金(倘若物业没有租出去)分别征收16%或10%的物业税。按照这种税率,目前售价为50万元左右的房子,在开征物业税以后,估计房价降低20%,也就是售40万元。假设这套房子每月租金3000元,那么每年物业税的应税总额为3000×12=36000元,如果房子已经出租,按照16%的税率,每年的物业税就是36000×16%=5760元,如果房子没租出去,就按照10%的税率,物业税为36000×10%=3600元。
其余一些国家,像墨西哥、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巴西、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阿根廷、智利、南非、利比里亚、印度、坦桑尼亚等国均对不动产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巴西的土地税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征税单位,根据当地的土地价格确定土地的计税价格,税率为0.2%~3.5%。俄罗斯除了对农用地征收土地税外,还对使用森林资源开征林业税。韩国对所有者自己耕作的农田和同一家族的不同家庭拥有的森林、田地按土地估价管理部门估价的土地市场价值或租金价值的0.1%征收土地综合税,标准面积的牧场按0.3%征税,超过标准面积的各类土地按5%征税。
从前面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可以看到,狭义的物业税一般而言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对土地及(或)其上之不动产等物业征收的从价税;(2)该税一般由业主申报并缴纳;(3)属于地方税,由当地的地方政府予以课税。但是在对物业税的具体设置上,各国并不相同。一些国家不设置一般财产税,单独设置物业税;另一些国家不单独设置物业税,对物业按照一般财产税征收;还有些国家在征收一般财产税的同时,又另行设置物业税。除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外,各国对居民(公司或个人)持有的商业用途的动产如证券也征收广义上的物业税(财产税)。总的来说,除个别国家外,西方各国财产税收入占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的比重一般在5%左右,占一国全部税收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其作为主体税种在国家实施收入调节过程中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物业(房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对其征收的税收一直是世界各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房地产税基本上归入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核心是房地产税。如美国,美国地方政府收入以一般财产税(主要是房地产税)为主,一般财产税占联邦和地方政府税收总额的11%,占地方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75%左右。世界各国对房地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房地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取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埃及、葡萄牙、希腊等国征收的不动产转让税;二是对保有房地产进行课税,多以房地产评估或评税值为计税依据,采取比例或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如美国、德国、巴拿马等国的财产税;三是对转让房地产的收益征税,类似我国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多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课征,如巴西、意大利。由于历史、文化、国情以及经济调控目标各异,各国在房地产税制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征税,而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则相对较少,这样的税种结构较大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的经济供给。高额的保有房地产税率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频繁的交易活动,这既有利于繁荣房地产市场,又可以推动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从国际范围物业税的类型看物业税的立法模式
(一)物业税的两大类型
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
1、一般财产税。即将房地产税纳入一般财产中,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综合课征的财产税,实行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加拿大、英国、荷兰、瑞士、丹麦、挪威等。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课征范围不是所有财产,而是有选择的财产项目,主要是对不动产和营业性动产课税,其中最主要是房地产,拥有房地产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为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为财产的核定价值,各州税率不一 ,财产核定价值通常基于但并不一定等于其市价。通常,美地方政府评税师每年都要重新核定房地产价值,房地产估价在税收上的运用称为房地产评税,是税收征管中的一种技术手段,评估对象包括所有应纳税房地产,这种评估称为群体房地产评估(Mass Appraisal),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运用MRA(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方法来评估群体房地产,这一方法基于市场比较法和回归分析来建立各地区模型,从而进一步确定不同特征物业价值,这不仅保证了评税准确性,而且大大提高了评税效率。
2、特别财产税。即将房产和土地单独或者合并课征的财产税。目前对房地产征收特别财产税的国家,其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种:对房产征收的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土地税;对房产和土地一起征收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日本、巴西、芬兰等国,对房地产征收的是不动产税。以日本为例,在日本不动产税通常被称为固定资产税,基本上由市町村地方政府征收,纳税义务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所有者,未向有关公共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实际房屋所有人也属此类纳税人,税率根据房地产的地理位置确定,幅度1.4% -2.1%。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作为物业税的两种不同形态,各有所长,不同国家只所以作出了不同选择,与其税制结构、税收征管、税收环境以及纳税意识等的不同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