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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拆迁、湮灭物证,历经二审、难逃赔偿

粗暴拆迁、湮灭物证,历经二审、难逃赔偿


钱钧


【全文】
  
  案情简介:

  
  王某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房屋所属片区拆迁改造,2007年5月3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07年7月15日,王某为了领取拆迁补偿款,与拆迁公司签署了《领款凭证及交房验收单》。《领款凭证及交房验收单》记载:2007年7月15日,王某将房屋移交给某某拆迁公司。但事实上,王某因未能找到合适的周转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内的财产也一直未搬出。2008年5月20日,某房地产公司的人员在事先未告之王某,也未将房屋内财产搬出的情况下,就拆除了该房屋。房屋内的大部财产被掩埋在废墟之中,其中有王某已逝父亲的日记和全家福照片。事后,王某多次向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并向相关部门反应要求处理,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2008年9月,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6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北京房地产公司辩称:1、《领款凭证及交房验收单》证明该房屋是由拆迁公司拆迁的,应由拆迁公司承担责任。2、王某已经自愿将房屋移交拆迁,因此,房地产公司拆迁行为是有权的拆除行为,财产损失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3、王某主张赔偿的财产损失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支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所钱钧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作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

  
  本案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正确判断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钱律师提出了以下三个焦点问题,并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双方就此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一、房地产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

  
  二、被毁损的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是否应当全部由王某承担。

  
  三、房地产公司强拆致使房屋内财产毁损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尽最大可能地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整理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走访了相应的证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房地产公司为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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