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关系的一般规律】
根据国家权力组成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社会形态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集权制与单一制相适应,反宪政阶段;第二阶段,分权制与小国单一制或者大国联邦制较相适应,准宪政阶段,这是人治社会;第三阶段,四权制与联邦制或者盟邦制相适应,法治社会,宪政阶段,以上属于他治;第四阶段,合权制与盟邦帮相适应,德治社会,自治,非宪政(或者超宪政)阶段。其中,绝对集权制和绝对分权制是第一、二阶段,属于人治社会,于此国制与政体局部相适应,社会制度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相对分权制是第三阶段的,属于法治社会,于此国制与政体完全相适应,社会制度最稳定;相对集权制是第四阶段,属于德治社会,于此国制与政体完全同一,社会制度也非常不稳定。所以,我们认为人治社会制度实行起来最容易,法治社会制度实行起来较难,德治社会制度实行起来最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态四阶段社会形态。另外,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属于治理型有为社会,道德社会属于非治理型无为社会,可以概括如下:
一 治理型社会
1、政治社会——国家暴力,人治
(1)集权制,单一制,不结盟,反宪政,不稳定;
(2)分权政体,单一制;联邦制;国家联盟;准宪政,较稳定。
2、法治社会——国家中立,法治
(3)四权政体,国家联邦制,国际盟邦制,宪政,稳定。
二 非治理型社会
3、德治社会——国家消失,德治
(4)合权政体,国际盟邦,非宪政,不稳定。
以上思想我们可以简称为“两型三态四阶段”社会相对发展的理论模式。我们可以把这个规律概括为一条公理,同时还可以推导出两个定理:
公理 民意和民心的关系是决定社会制度、国制和政体整体关系的实质依据:在第一阶段没有民意的通过的所谓的民心是无法把握的,第二阶段民意掩盖了民心,第三阶段民意和民心达到一定程度的合法结合,第四阶段民意直接符合民心。所以,社会制度的变化最终还是决定于民心所向,民心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
定理一 社会制度、国制、政体之间不是线形、单向的决定关系,而是共同构成社会系统的综合、互动、不可分割的整体。
证明:
1、社会制度相同,国制可以不同;国制相同,政体可以不同;
2、社会制度最稳定,国制相对稳定,政体相对变化大,其中,法治社会是普遍的社会制度,联邦制是普适宪政国制,四权制是普适宪政政体。
所以,社会制度、国制和政体是不可分割、相互影响的整体。
定理二 国制与政体相适应程度越高,则社会制度越稳定;反之,则社会制度越不稳定。
证明:
1、社会制度随着国制、政体的改变而改变;
2、社会制度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通过适宜的国制和政体达到促进转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