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治的秩序——《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序

  
  我以山陕会馆为例,是为了说明类似会馆之于商人自治和商人活动之秩序构建的作用。明清时期,尽管我国在政治领域更形专制,但在经济领域,除了一些时候对海外贸易的严加禁止之外,在国内,商业经济发展的势头依旧迅猛。特别是以晋商和徽商等为代表的商人集团,推进了整个中国商业经济的空前繁荣。商人们的活动范围,既有富庶的江南,也有广袤的漠北;既有平原通衢,也有高山峻岭。钱庄、票号、盐商、粮商、茶商、皮货商等等,托载起彼时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船。大运河、茶马古道、草原商路,海上陶瓷之路(尽管官家“寸板不许下海”,但海外贸易还是最终服从于人们的生活需要),这些商贸路线,不禁令人发思古之幽情!但不无疑问的是,在意识形态上贬抑商人,在国家法律上打压商人的情境下,那些在夹缝中生存和发展的商人们又是如何有序发展,不仅自己获利,而且常常行善乡里、造福天下的?我以为,这不能不涉及商人组织,不能不涉及商人组织的内部规则和自治机制。

  
  《中国商人团体习惯法研究》一书,就是作者以明清时期盛行于江南地区的会馆、公所以及近代以来的商会、公会为例,对商人团体习惯法及其变迁的初步总结。作者以明清到民国这段时期的商人团体习惯法为纵轴,以江浙等江南地区为横面,紧扣商人团体习惯法这个主题,对商人团体的组织形态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商人团体习惯法及其与社会纠纷处理之间的关系、商人团体和商人团体习惯法的演变,以及商人组织及其习惯法的功能等,做出了较为仔细的梳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作者最后总结了商人团体习惯法的研究方法、语境等问题。笔者以为,在这些论述之外,作者如果能在如下问题上有所收获,可能会更显扎实、更有意义些:为什么中国明清时期以及近代以来发达的商人团体习惯法,没能发展出类似于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一些地区所出现的那种影响深远的商人习惯法?为什么能够形成内部秩序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商人团体习惯法,没有催生出资本主义的经济经营方式?为什么中国的商人团体及其习惯法,仍然奉行血缘(亲缘—老乡)原则,而没有奉行真正的地缘原则和业缘原则?这些问题,既是我国学术界曾经探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与本文内容、主旨存在一定逻辑关联。所以,期待作者在后续的研究中,能够就此做出更深入的探讨。

  
  作者李学兰君,是我曾经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主题,和我近些年关注的民间法研究紧密相关,是我在这个领域指导的第一篇博士论文,可谓开拓之作。既为开拓之作,每每创造与遗憾同在。我相信作者在以后的研究中,会不断完善、拓展其创造面,克服、消除其遗憾面。在商人团体习惯法这个“自治的秩序”领域的研究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