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艺术
上文说到历史的发展是由社会矛盾的运动所推动的。矛盾是什么?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当然这个概念是形而上的,我自己也搞不太懂。如果降一个层次,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我个人参照福柯的理论,觉得矛盾可以被视为附身于不同主体的不同权力的相互影响。在各种权力的对抗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对抗是最为广泛和重要的,而其中最为突出的毫无疑问是国家刑罚权对公民的作用。这就表现在了刑罚策略和方式的演变过程。
一、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
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刑罚发展的分析框架,很遗憾不是原创,而是概括自福柯的著作而来,这就是知识--权力--主体的分析框架。福柯的著作分散地围绕这三个主题进行论述,当然限于阅读量的有限,对这个分析框架我没有太多的了解,只能依靠自己的一些推测来进行应用。在我看来,在这个分析框架下,可以对刑罚的历史作这么一个概括的理解:刑罚的发展历程最终体现在刑罚主体(国家权力的代表)和客体(罪犯)的处境变化上,而这种变化又是基于两者权力作用的后果,而推动相关的权力力量变化的,是知识。(福柯的“知识”这个概念,我搜索了一部分资料,但是依然不能很好的理解。在这里,我个人把知识视为是一种对权力和主体的认知。它在生产方式的推动下,不断构造出符合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权力内涵和主体内涵)
接下来所涉及的刑罚变化,主要是基于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的论述。
二、前启蒙时期--公开酷刑的存在
前启蒙时期的中西方刑罚有着共同的特性--公开处决和肉体惩罚。在古代的中国(来自电视、电影上,希望是真的),处决犯人往往要先游街示众,然后在传说中的菜市口问斩,行刑过程也是可以由市民观看的,这是公开处决。纵观我国自奴隶社会以来的刑罚,最主要的有徒刑、鞭刑、笞刑、流刑和死刑。后面四者都是典型的肉体刑罚。当然我们看到徒刑也是存在的,但与现在所看到的徒刑不一样,那时候更多的是驱使犯人服徭役,来满足一定的社会生产需求。另外,我们在电视里经常可以看到监狱,但是监狱去并不是一个行刑的场所,而是一个暂时的关押地点。(犯人抓来了留到秋后问斩,这之前关押在监狱内,但监禁本身不是惩罚)
这样的处决体现了一种权力对抗模式。国家的法律被视为是君王的意志,违背法律不单单是对受害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罪犯对君王的侵犯。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其一,为什么要选择肉身惩罚?这是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当时,个人的肉体,还没有被视为一种生产性的力量;(这个概念挺复杂的,福柯的书里也没有更多的解释,这里说的生产应该是资本主义式的生产。这个概念中应该还包含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对个体认知的一种进步)此外,当时的生活条件,比如饥饿、疾病、战乱所造成的人口死亡使得对肉体的惩罚具有可接受性。其二,为什么选择公开处决。这就是君王权力的展示了。游行、惩罚(尤其是酷刑)作为一种仪式性的符号,所要体现的是君王权力的无处不在。通过各种旗帜、官员、刽子手、酷刑的冗长过程,让所有的看客体会到一种君王权力对个体的极大优势,而产生震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