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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管”的花园物权争议

  
  随后,张先生拟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争议花园权属的物权登记。西陵区人民法院向之释明:在异议登记后本案应当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伍家岗区法院进行民事确权之诉。

  
  遵照西陵区法院的上述释明,张云海夫妇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28日向张云海夫妇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以“恢复原状”之案由受理了本案。此后,泰江置业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本案纠纷应当由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同这种观点并对张先生释明:本案应先以行政诉讼撤销土地证,再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否则无法直接以民事程序进行确权。建议张云海夫妇撤诉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张云海一方拒绝撤诉。2008年10月28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伍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裁定,以双方存有仲裁管辖的明确约定为由而认为置业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遂裁定驳回张云海夫妇的起诉。

  
  张云海夫妇不服上述裁定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向张先生一方继续作了释明工作,认为应当先以行政诉讼撤销有关土地登记后再进行民事权利救济,建议张先生撤回上诉。张云海夫妇撤诉后,根据两级法院的释明于2008年12月25日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又提起针对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该局答辩认为:在物权法体系下,不动产登记机关只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承担对实体权属争议的确认和实质审查责任,故原告张云海夫妇的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异议登记和针对泰江公司的诉讼寻求最终处理结果。现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无益于实体争议的解决,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至此,本案纠纷的主管权问题遇到了法院、行政和仲裁机关“三不管”的法律困境。

  
  【规则与解读】

  
  笔者认为,欲正确解读本案法律规则须首先厘清相关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到下列几项法律关系:一是泰江公司与张云海夫妇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双方对约36平方米花园权属之争所产生的物权确权法律关系;三是泰江公司与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形成物权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张云海夫妇与该局之间形成物权异议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张云海夫妇与泰江置业公司在该两项行政法律关系中互为利害关系人。上述第一项法律关系因当事人对对仲裁条款的约定而在程序法上产生了仲裁管辖救济法律关系;第三项行政法律关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当在15日内派生出一项物权确权诉讼法律关系,而该项确权之诉法律关系的根本任务是为解决上述第二项法律关系中的权属争议而服务的,且仲裁管辖约定在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中不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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