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社会学框架下的证券集团诉讼的制度价值

  

  三、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中具有可采性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集团诉讼较单独诉讼、传统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有较大的经济学优势,这一点学者多有论述。但是从法社会学视角审视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中的制度价值有着更为深刻的意义。它把证券集团诉讼的可采性立体化,融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之中,以传统文化背景为底蕴,不但充实了证券集团诉讼具有可采性的原因体系,更凸显集团诉讼的制度价值,而且我们也能看到它对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法律文化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矫正社会弊病的功能。因此,我们应该在法律体系中给予这种精妙的制度设计以合理的发展空间。 


  

  


【注释】作者简介:翟洪敏(1979—),女,天津市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硕士生。毕颖,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9,(2).
采用集团诉讼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中国证券报,2002-08-26.
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官欣荣.论证券越轨及其社会控制.社会科学研究,2003,(5).
张德胜.社会原理.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2.
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洛克.政府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江伟,肖建国.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法学家,1994,(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