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量控制的可调控性
特许经营权的模式总是伴随着数量控制。有数量限制的许可,由于借助行政的干预而严重限制了竞争,所以,对获得此类市场准入许可的企业,应当同时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制和质量最低标准要求,并应当对牌照采取拍卖的方式。我们可以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一下出租车业总量控制和牌照授予的方式。
北京市政府在2000年提出“出租车数量控制在6万辆左右,出租车企业控制在200家左右”,据2006年4月26日北京市出管局负责人的介绍,北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77家;运营车辆6.66万辆 [7] ,由此可见总量控制的措施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这种僵化的数量控制手段,将会随着北京经济的发展而使得每个出租车牌照的财产权价值升高,却同时使得北京的“黑出租车”数量难以控制。因此,僵化的总量控制并不是一个“良法”。从近期来看,可以把总量控制变为一个可调控性的总量,即每年按照北京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比率增加出租车的牌照数量。算上被吊销的牌照和其他原因流失的牌照,出租车数量增长并不会太快,并能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由于出租车业带有公共交通特征,特许经营权的牌照不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而应当采取上文已经述及的社会性管制的方式,并收取合理的管制成本。从长期来看,应当取消特许经营权制度,而采取标准制度或曰严格准则主义。
(三)特许经营权制度向标准制度的变革
有学者认为,市场准入管制的法律工具有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主要有发放许可证和拟定标准两大类。斯蒂格勒(1968)把许可证(如出租汽车准运证)看作纯粹的市场进入的经济壁垒。 [8] 标准制度则主要通过设定产品、服务标准而进行市场准入管制。市场准人的许可证和标准设定两种基本方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项具体的市场准人中,往往既有标准要求,又有许可审批的程序。许可也不是任意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但如果某些标准为颁发许可所必须,也可以理解为许可的法定条件之部分。市场准入工具的这种基本分类,其意义在于强调,许可证的方法,包括特许,应当主要被用作贯彻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经济性目标政策的市场准入规制工具。制定实施质量技术标准的方法,则主要用于社会性目标的规制。特许经营权作为许可证的一种,应当只为贯彻经济政策的目标。如果认为出租车业并不需要产业组织政策,而且出租车业的管制主要应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技术政策,那么出租车业就应当取消特许经营的模式,而改为质量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的管制模式。所以,从出租车业的远期发展来看,中国的城市出租车业必将经历一个由特许经营权制度向标准设定制度的转变。在标准设定的制度下,城市出租车业成为一个较为自由进出的行业,取消了特许制度,设置了主要以社会性管制标准为主的一般许可制度。出租车业应当主要设定有关出租车经营者注意义务、准入与退出制度,尽量降低甚至取消进入和退出的经济管制壁垒,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充分的竞争,优胜劣汰,在效率的基础上形成出租车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