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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出租车业的竞争与管制

  
  在出租车业经营权制度上,也应当反映经济法的协调原则。唯有如此,方能促进合作、重建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第一,贯彻真正的听证磋商原则在出租车经营权制度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听证会没有反映民意,那它肯定不是一个真正的听证会,也不是真正贯彻了听证磋商原则,只不过是一种合理、合法压制民意与实施游说集团利益的工具。第二,在出租车业应当贯彻制度内利益调整原则。针对出租车公司经营成本和盈利状况不明晰的状况,应当通过国家审计制度予以调查,并可以把它同个体经营者的成本与盈利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针对出租车公司获取的行业垄断利益,则可以通过令其为司机补交或交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金、社会福利金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若干具体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城市出租车业存在的特许经营权问题,笔者提供若干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产业政策应当受到竞争法的严格制约  

  
  在发达国家,产业政策受到竞争法治的严格制约;在中国,尽管还没有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但在设置产业政策的时候还是应当考虑竞争法治的精神与原则的要求。  

  
  以北京市为例,其出租车业的发展打上了深刻的产业政策烙印。自1992年春以来,北京市大力发展出租车业,向出租车企业提供信贷、税收、降低养路费等产业促进政策;自2000年,北京市推进出租车业的兼并重组,推行出租车业的产业组织政策。如果说前一产业政策还有其历史合理性的话,后一种产业政策则让人无法理解。出租车业本来最适合个体经营,并没有任何规模经济的特征,却被选中实施促进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此其不合理之一;《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发展规划》规定的“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已达到控制目标,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即严格总量控制的产业政策措施难以受到任何法律制约、挑战 [6] ,此其不合理之二;以一个政府规划文件授予产业“准财产权”并同时剥夺了其他主体的产业“准财产权”,此其不合理之三,并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所以,在城市出租车业,应当取消任何产业组织政策存在。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出租车业的其他产业政策——譬如正在热议中的向司机发放的燃油补贴。因为,出租车业是公共交通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公用性的特征,所以政府的燃油补贴可看作是对公共交通发展的促进政策,有利于促进整个城市各种主体运营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城市的竞争力。但是,这个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产业政策却正拟议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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