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为体育运动场上的裁判裁决所引发的争议,CAS原则上不对这些争议进行干涉或者审查。每个参加体育运动的参加者都必须接受体育场上的裁判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所作的判罚以及该裁判基于自己的所见做出的裁决。根据运动员的比赛情况,裁判有时也会出现错误,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所有参加体育比赛的当事人都必须接受这个事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重新审查。正因为如此,运动员不能仅仅因为他/她不同意裁判的裁决就对该裁决提起仲裁。[14]另外,在对裁判裁决进行审查时,仲裁庭的权力应有所限制,因为在体育运动技术性规范的裁决适用方面,毕竟裁判的行为更有说服力。或者讲,审查技术规则适用的问题超出它的管辖权范围,此类规范的适用是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责任,比赛裁判在决定如何适用此类规范方面更有发言权。[15]
裁判的裁决是一个涉及体育运动的纯粹技术性问题,CAS不能对这些规范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因为仲裁员远离比赛现场,不具有比赛场上的裁判所具有的有利位置。但是CAS的这种管辖限制仅仅是不对技术性的裁决进行审查,而当有关的裁决涉及违反法律、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一般法律原则,或者明显地裁决过重,或者显失公平时,仲裁员就可以对相关技术性规范的裁决进行审查。[15]另外,如果比赛场上的裁判或者其他官员做出有关裁决时是恶意的(譬如贿赂),CAS可以对因该裁决而产生的争议进行审查。[16]在对比赛裁决进行审查之前,当事人要具有相关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表明裁判的行为是恶意的直接证据。
另外,在一些争议中,CAS可以对一些体育组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CAS认为,其对有关体育组织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根据是有关体育组织内部的自由裁量权规则,并且其权限范围应当限制在该组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有过错。[17]而在根本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有关体育组织经由其他机构做出的决定就有可能是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18]
5 结语
不管怎样,欧洲体育争议的解决方式既有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也有国家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诉讼途径。因为欧盟的融合和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强,绝对的地域观念越来越模糊,其在体育争议的处理上就是可能会过多的考虑欧盟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不用考虑某争议是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当事人争议,还是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即使是纯粹的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争议,在处理上也会考虑到欧盟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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