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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体育运动争议解决机制浅析


  4 体育争议性质与仲裁不干涉

  虽然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欧洲体育争议的可选择方法,虽然仲裁部门多次强调其不会对比赛的技术性规则适用而引起的体育争议进行审查或者干涉(例外的情况是腐败、做出裁决是恶意或者违法正当程序),法院也不可能对与经济活动无关的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性质进行评判。但从实践来看,一些争议如果提交法院受理可能会不太合适,例如参赛资格争议、国家代表队的组成等,而仲裁组织尤其是CAS受理的争议之中很多都是与此有关的。

  当然,体育争议可能涉及到技术性的问题,也可能涉及到非技术性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譬如合同、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争议。对于后一种非技术性体育争议的审查问题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纯粹的因技术性问题而引起的体育争议,譬如参赛资格问题、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等,有关的裁决或者争议能否拿到外部的制裁或者法院部门审查?以体育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来加以解决为例,或者由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体育争议属于可由仲裁解决的事项,譬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规定以及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关于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定;或者法律对此不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决定可仲裁的事项,譬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通过判例确定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或者由争议当事人签署专门的将特定争议交由仲裁的仲裁协议来规定。

  以CAS为例,其管辖权涉及与体育有关的任何活动,可能涉及到有关体育的原则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也即,任何一个直接或间接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否是商业性的,或是否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或是否因体育组织的决议而引起的,都可以提请CAS仲裁解决。但是,CAS没有权力去解释涉及诸如某体育运动的专有规则以及比赛计划之类的纯粹技术规范问题的争议,也即,其对体育比赛裁判的裁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干涉体育官员就比赛所作的裁决。尽管如此,它可以解决譬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禁赛争议,药检产生的兴奋剂争议,体育合同争议,以及参加某项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等问题。[13]

  某项争议属于某一种类的争议是很明显的,例如裁判在球场上作出的涉及比赛的裁决当然是体育性质的,而对某一特定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争议看起来好像是具有财产性质的争议。不过,CAS认为大多数争议都包括体育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更是如此,因为有关的争议总是多多少少涉及经济利益,因此也具有财产的意思。CAS当然有权来确定某项争议的性质,并认为不能根据以往的标准来确定争议的性质,而应当根据具体争议的特殊要素和争议情形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确定具有体育和财产双重性质的争议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要根据裁决的效果来确定。譬如如果一个争议具有财产和体育的双重性质,但是后一种是主要的,那么应当把该争议认为体育性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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