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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中的权利位阶问题

  
  二 

  
  回顾我国曾经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可以将人肉搜索大致分为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搜索(如北京高官林嘉祥事件、高价烟局长事件)、严重违反基本社会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人的搜索(“虐猫”事件、“铜须门”、“辽宁骂人女”事件、“华南虎”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对普通人群的搜索(“张殊凡”事件、天通苑“房租”事件)。 

  
  在第一类的人肉搜索中,由于被搜索对象为政府官员以及公众人物(例如影视明星),对这类人群的搜索直接关乎公共利益。在针对政府官员的人肉搜索中,人肉搜索实质上是公众对于政府官员的监督行为,是一种在政府官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起前的一种替代监督机制。网络信息传播由于其有匿名性、高效性的特点,其提供了公民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天然土壤,保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对于高官搜索的风险降低,更多的公民愿意参与其中。而网络有同时具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功能,“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更加明显。因而,对于官员的监督性更强,弥补了行政自我监督的不足。对于这一类的人肉搜索中,更因该加强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优先保护,不但被搜索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生活方式、交友情况可以被公布以及评论,甚至被搜索人的亲属同样可以被“人肉搜索”。 

  
  而对于第二类,特别是对于“铜须门”、“死亡博客”事件,权利的位阶很难确定。一方面,铜须、王菲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即对于他人家庭的破坏以及违反了对自己妻子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富有良心以及责任心的人,都会对于此种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以及谴责。另一方面,随着网上讨伐之声日益强烈,公众对他们的讨伐从网络演变到现实之中,更多非理性的声音开始出现,一些人开始对铜须、王菲甚至他们的家人进行骚扰甚至恐吓,扬言要让他们“混不下去”,要“打死他”。曾经伤害他人的被搜者也受到了极为严厉的“谴责”,甚至是一种“伤害”。在“Die豹”事件中,的Die豹,已经为自己言行道歉甚至被学校建议休学,但是声讨依然不断,生活中Die豹的好友在网络中披上马甲,继续披露Die豹的个人信息,并对其发起攻击。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人肉搜索本身也暴露出人性阴暗的一面。 

  
  在确立第二类的权利位阶之前,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言论自由是不同于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其一,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言论者的身份为人所知的,因而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行使言论自由权是有较高成本的,较高的成本导致交少的需求,这种权利不会被滥用。 而在网络中,言论者以匿名的身份发表言论,权利的行使的成本和风险很低,故导致言论自由权的滥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权成为无成本的公共物品,在发表言论之时,容易伤害他人的利益,即权利的行使具有外部性。其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论坛的交互性,“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极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合法、符合道德的评价,其“杀伤力”也不可小觑。”[5]人肉搜索一旦被发起,事态就很难再被控制,人肉搜索很可能导致被搜索者受到不该有的伤害,甚至被搜索的亲人朋友以及单位也被卷入风波之中。其三,“‘人肉搜索’的非理性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讲求的程序正义。‘人肉搜索’远离了维护社会道德、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和中立,很难摆脱被人诱导后的偏听、偏信。”[6]人肉搜索只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在搜索中必然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伤害,导致不可控制的“灾难”发生,其本身的正义性就值得思考。在Die豹事件中,被搜索方与参与者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之中,人肉的参与者握有绝对的话语权,有意地歪曲将Die豹的思想和形象,将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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