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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全文)

  

  因此,美国合同法等私法制度选择“重述”而排斥“法典”的作法,提示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道路上应当注重回应社会生活的变迁和要求,即实现法律的灵活性诉求。也就是说,要注重现实生活世界和情境的变化,制定回应性强、关照中国现实的民法典(不应因纠缠于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等形式问题而难以自拔)。我们应当在吸收大陆法民法典的成就基础上,发掘中国的独特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物质等传统基因,解决中国的现实困惑。例如,对中国独特典权制度的主张,基于中国土地制度的独特性而设计出特殊的土地物权制度,未来亲属家庭制度应对中国传统的优秀家庭文化进行吸收等。但我们也当然不应该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进行脱离实际而毫无意义的创新。如所谓的人格权独立成编问题
     、所谓的 “绿色民法典”
     等。其实,历来各国民法典的制定的“创新”都主要集中在对其传统文化的反映和关照,因此“创新”也就主要体现在各国传统上差异比较大的制度上,即主要是土地(不动产)物权制度和身份法律制度而非其他。同时,我们无须也不可能要求制定一部在21世纪的引领全球思潮的民法典,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如此厚实的法学知识和营养的累积,我们努力要做、而且应当做好的是如何在最大限度内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能有利于中国社会进步的中国自己的民法典。 


  

  总之,中国当前的形势并不是“要还是不要民法典”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民法典”的问题,因此有关“法典万能和法典无能”的简单争论并不能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事业做出什么实质的贡献。美国《合同法重述》这种调和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特殊形式的法律文件为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和可资衡量的尺度,它告诫我们一部封闭、僵化和滞后的民法典是没有出路和生命力的,未来中国的民法典只有保持自身最大程度的开放性、灵活性(弹性)和社会回应性,才能真正经得起社会历史的考验。 


  

  


【注释】作者简介:刘承韪,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副教授。

选题说明:本文的选题得益于梁慧星老师的建议,他对《合同法重述》和《统一商法典》(UCC)这两个美国合同法重要法律文本之间关系的关心,直接促就了本文的写作。但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绝非单纯的文本比较分析,作者还试图展现两次合同法重述的诞生与演变背后的思想与制度因素,并考察其对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借鉴意义。论文完成后,欣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的许传玺先生已经开始组织人手开始对美国法律研究院的各种重述进行翻译,由于该翻译工程异常巨大,所以计划在15年内全部出齐。但不管过程有多么艰辛,作为法律精英之思想结晶的美国法律重述的译介必定将为中国法律学术和法律制度水准的提升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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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研究院:《关于建立一个提高法律水平的永久性组织(即美国法律研究院)的报告》。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ermanent Organiz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w Propos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merican Law Institute, 1 A.L.I. PROC. pt. 1,23 (1923).
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13。
格兰特·吉尔默:《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载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114。
特雷特尔:《二十世纪合同法的几个里程碑》。Sir Guenter Treitel, Some Landmarks of Twentieth Century Contract Law, Clarendon Press, 2002, p3.
克劳:《反思确定性?科宾、威利斯顿与合同法重述》。Daniel J. Klau, What Price Certainty? Corbin, Williston and the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May 1990, 512.
例如,在美国,合同法案例书都普遍采用一种所谓的“三步分析法”(a three-step approach)来阐释和分析法律原则:第一步,举一个适用“20世纪中期之前大多数法院都遵循的传统规则”的判决;第二步,作为对比,举出一个拒绝适用该传统方法、而是支持更新一些且更具灵活性的案例;第三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就是,就是列举《合同法重述》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其对现实的关照状况。当今美国最为著名的合同法学家、《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法恩思沃斯(Farnsworth)教授同样著名的《合同法案例和材料》案例书,就是大量适用该三步分析法(模式)的经典著作,该书使得案例的三步分析法深入人心。参见法恩思沃斯、杨:《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也参见马格斯、迪克西特:《<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与合同法的现代发展》。See E. Allan Farnsworth & William F. Youn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tracts (5th ed. 1995). See also Gregory E. Maggs, Ipse Dixit: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and 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Law,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 March 1998,508.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40。
Teubner, aaO (Anm.10), S. 50ff., S.57f. 参见上注,页247。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83。
劳森:《法典化的进一步反思》。Lawson, Further Reflections on Codification, in Lawson, Selected Essays II: Comparison, 1977, p.90.
伯纳德·施瓦茨,见前注,页83。
R.C.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4。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36后。
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254。
大木雅夫,见前注,页246。
格兰特·吉尔默,见前注,页59。
博恩:《美国侵扰法中的规范理论与法律原则:1850到1920》;格雷:《兰代尔的传统》;赫夫里希:《法律与几何:从莱布尼茨到兰代尔的法律科学》。Bone, Normative Theory and Legal Doctrine in American Nuisance Law: 1850 to 1920, 59 S. Cal. L. Rev. 1101, 1113 (1986); Grey, Langdell''s Orthodoxy, 45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 Rev. 1, 16 (1983-84); Hoeflich, Law and Geometry: Legal Science from Leibniz to Langdell, 30 Am J. Legal Hist. 95, 96 (1986).
Thomas C. Grey, Langdell''s Orthodoxy, 45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 Rev. 1, 17 (1983).
Daniel J. Klau, supra note 3, at 515.
]格兰特·吉尔默,见前注,页65。
K·茨威格特、H·克茨,见前注,页357。
]伯纳德·施瓦茨,见前注,页156。
Daniel J. Klau, supra note 3, at 521.
刘易斯:《美国法律研究院与第一次法律重述的历史》。Lewi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nd the First Restatement of the Law, Restatement in the Courts 1, 2 (perm. ed. 1945). Quoted from James Gordley, infra note 26, at 145.
American Law Institute, supra note 1, at 8.
高德利:《欧洲的法典与美国的重述:某些难点》。James Gordley, European Codes and American Restatement: Some Difficulties, Columbia Law Review, January 1981, 145.
法恩思沃斯:《合同法》。E.Allan Farnsworth, Contracts, Aspen Law Business, 3rd ed., 1999, p.27.
大木雅夫,见前注,页257。
Farnsworth, supra note 27, at 27. 美国法律研究院现在的重述已达到13种,具体内容参见本文第一部分。
Daniel J. Klau, supra note 3, at 512.
Farnsworth, supra note 27, at 27.科宾和威灵斯顿虽然存在学术取向的严重分歧(对于对价交易理论和信赖保护的态度),但他们之间却有着良好的合作和深厚的友谊,在美国法学史上被传为佳话。他们两人一直相互尊重并相互影响。在威灵斯顿于101岁那年去世时,科宾在纪念他的文章中写道:“塞缪尔·威灵斯顿对我来说就像一位兄长……尽管从未在其班上听过课,但他却是我最主要的合同法老师。”参见科宾:《塞缪尔·威灵斯顿》。See Arthur L. Corbin, Samuel Williston, 76 HARV. L. REV. 1327, 1327 (1963).
James Gordley, supra note 26, at 142.
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页214。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B.Cardozo, 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1, p. 166.
大木雅夫,见前注,页241。
Daniel J. Klau, supra note 3, at 521.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版,页92。
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实现法典化的法律领域主要是指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则和社会福利立法等。而”合同法抑制法典化”的判断也是有弗里德曼在其《美国合同法》(1965)中提出的。参见格兰特·吉尔默,见前注,页60。
James Gordley, supra note 26, at 145.
从以上行文可以看出,本文所称的法典法是在与制定法同等意义上加以使用的,而并非像大陆法的《拿破仑民法典》等那种法典,本文所谓法典法指包含具体法典的全部成文(制定)法的较广的意义,也即克茨所说的“法典化的制定法”。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见前注,页297。类似观点,亦可参见大木雅夫,见前注,页240。同时,说重述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并非就其权威性而言(因为其权威比法典法和判例法都低),而是就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来说,重述是一种中间选择。
James Gordley, supra note 26, at 142.
Lewis, supra note 24, at 2.
Farnsworth, supra note 27, at 28.
James Gordley, supra note 26, at 142.
大木雅夫,见前注,页258。
Farnsworth, supra note 27, at 29.
谢哲胜,“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融合”,《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民国91年第六期,页43。
休斯:《合同法重述已由美国法律研究院出版》。Hughes,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is Published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18 A.B.A.J. 775 (1932).
帕特森:《合同法重述》。Patterson,Th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Contracts, 33 Colum. L. Rev. 397, 397 (1933).
戈布尔:《合同法重述》。Goble,Th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Contracts, 21 Calif. L. Rev. 421, 429 (1933).
在美国法律研究院决定进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时,它选任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布莱彻教授作为其报告人。从1963年到1971年间,布莱彻教授一直担任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但在1971年,布莱彻应邀出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于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法恩思沃斯教授便中途接替布莱彻担任《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科宾则被邀请为顾问(Consultant),直到他1967年去世。参见法恩思沃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编纂的因素》。See E.Allan Farnsworth, Ingredients in the Redaction of 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Colum. L. Rev., January, 1981,3.
布莱彻:《合同自由与二次重述》。Braucher,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Second Restatement, 78 Yale L.J.598 (1969).
Farnsworth, supra note 27, at 28.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全部十六章内容为:
第一章 名词的含义
第二章 合同的形成——当事人与行为能力
第三章 合同的形成——相互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形成——对价
第五章 防止欺诈条例
第六章 错误
第七章 虚假陈述——胁迫与不当影响
第八章 因公共政策原因而不可强制执行
第九章 合同义务的范围
第十章 履行与不履行
第十一章 履行不能与履行受挫
第十二章 因同意或更改而解除债权
第十三章 连带允诺人和受诺人
第十四章 合同受益人
第十五章 权利让与与义务承担
第十六章 违约救济
关于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基本条文的内容(第1-4章),可参见笔者对其所作的初步翻译和引介,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Allan Farnsworth, supra note 51, at 3.影响《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个别人物主要包括报告人布莱彻、法恩思沃斯,写过不朽《合同法》论著的科宾和威灵斯顿,写过信赖利益开创性文章的富勒(Lon Fuller),和写过多篇关于胁迫的精彩文章的著名比较法学家道森(John P. Dawson)。
Id, at 10.
孙新强、孙凤举:《论英美法上的Unilateral和Bilateral Contracts――兼与杨桢教授商榷》(未刊稿)。
佩蒂特:《现代单边合同》。Mark Pettit, Jr., Modern Unilateral Contracts, 63 B.U.L.Rev.551 (1983).
合同法重述》第1条。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1, Reporter’s Note, comment 2,3.
E.Allan Farnsworth, supra note 51, at 10.
杨桢,见前注,页93。
该案中,法院认为总承包人的行为是基于对分包人投标的信赖,因此,判决分包人的投标是不可撤销的。参见德雷南诉星星铺路公司。See Drennan v. Star Paving Co., 51 Cal. 2d 409, 333 P.2d 757 (1958).
E.Allan Farnsworth, supra note 51, at 7.
《统一商法典》的全部十编的内容为: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买卖
第二编之二租赁
第三编商业票据
第四编银行存款和收款
第四编之二基金转让
第五编信用证
第六编大宗转让
第七编仓单、提单和其他所有权凭证
第八编投资证券
第九编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
第十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王军,见前注,页13。
当然,中国的民法法典化与其说是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延续,还不如说是法学或法律的重建,甚或补课。
易继明,见前注,页255。
庞德:《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王笑红译,载王健主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的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许章润:《法意阑珊,不得不然》,载《读书》,2001年第10期。
易继明,见前注,页268。
该问题的争论耗费了我们太多的心智和精力,但似乎无太大的实益。同时,为了人格权单独成编的需要而疯狂扩张具体人格权的作法(如创造所谓的信用权等),也让人难以苟同。因为人格权非属法定,根本无法以列举而穷尽,最好的方法还是在列举有“纲举目张”功效的典型人格权的基础上创设富有弹性的“一般人格权”,实现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有机结合。
由徐国栋教授主持编写的《绿色民法典》,主要特色在于其“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出了‘可持续的生存’观念,强调尊重下一代的权利、动物的权利。”但将体现环境保护的零星物权规则扩张为整部民法典的宗旨,似乎勉为其难。其实,“绿色”是环境法典要做的事,至少不是民法典所关注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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