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部规则的问题就谈这么多。
以上是哈耶克法学方法论的技术层面。
哈耶克法学方法论的精神向度
写完上面这一节,〔一般来说〕所谓方法问题也就介绍完毕了。但是我却不能就此止笔。因为按照我的理解,以上只能算作是法学方法论技术层面的讨论。而任何一种技术的产生必然有支撑它的深层理论因素在发挥作用,我把它称为“精神向度”。这种理论因素可以与技术(方法)一并表达出来,也可以作为隐藏于技术背后的指挥官。但是无论如何来理解,也不会存在没有任何理论支持的纯粹技术,或者理论色彩淡薄到可以忽略不计。我是想说,理论先行技术随后更符合知识特征,尽管有些时候理论是被隐藏或内化其中的未阐明的知识。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一节当中,强调这些问题就更加重要了。
高全喜教授在《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一书中,将哈耶克教授的相关理论称为“弱势逻辑”。他写到“哈耶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弱势逻辑这一概念,但就其理论实质而言,他有关法律规则与自由正义的抽象性和否定性特征的论述,所揭示的显然是一种弱势的政治逻辑……”
我理解,所谓的强势逻辑与弱势逻辑,关键在于对所表达的价值观念的正当性进行证明。前者是从正面以肯定性的方式为一套价值理念寻求一个唯一性的力量,用以证明它的正确性与普世性;而后者,从反面以批判和否定作为工具,欲求渐渐趋近于终极唯一性,但却从不认为人类可以达到这一目标。
这两种不同的方式,虽说从表面上看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与理想之境,但是它们却有着最为不同的内在方面。我们只需要拿一个“理性的测量仪”对它们进行一次检测,马上就会发现“强势逻辑”的“理性指数”达到了百分之一百,甚至如果有一种更高的衡量标准,那么它也一定会冲破百分百的界限,膨胀到更高的数值。而“弱势逻辑”的指数只会均衡在百分之五十上下。这说明,这两种“逻辑”对待“理性的限度问题”有着不同乃至对立的观念。“强势逻辑”的根本基础,是假设我们人类的理性意志具有一种相对完满的状态,它可以使我们探究事物的普遍规律和内在真理,并且我们有能力对它们进行表达和交流;“弱势逻辑”却始终认为,认识人类理性的限度,是正确认识理性的先决条件。因为人类的智性知识永远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即便近代以来盲目的对所谓“科学”表现出来的极大热情,也无法使我们逃离“无知”的宿命。只要静下心来想一想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四种关系,有哪一种会是令我们放心又满意的呢?或者说,有哪一种关系我们已经穷尽了他的所有和一切呢?这四种关系是:(1)我们与超然或终极之事(神圣)的关系;(2)我们与自我心灵的关系(认识自己);(3)我们与他人的关系(社会);(4)我们与自然的关系(物性)。
人类自身具有难以消除的悖反性。我们追求永恒,渴念乌托邦,但是我们的智识却无法企及这一理想与目标。也就是说,我们身处有限,却在追求无限。更为可怕的是,人类历史上所有的乌托邦“一旦展开必然是血流成河”(王康先生语)。只消想想奥斯维辛集中营和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就会令每一个人不寒而栗、毛骨悚然。
哈耶克教授正是对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他才退而求其次,谦卑而又坦率的承认人类的理智具有无法弥补的局限性,从而不可能由正面担当起揭示唯一性的重轭,否则结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他把关注点放在了具有否定性品格的内部法律规则上。因为这些规则既不是任何高傲自居的人创建和发明的,也永远不可能为我们所全部认知。这就为保留一个谦卑、和平、安稳的反极权残虐的社会争得了一片自由的空间。
我个人认为,这正是哈耶克教授令人钦佩的地方。之所以这么说,不仅是因为他的理论和洞识非常巧妙的化解了人类理性与生俱来的毒素——走向唯一性的傲慢与自负。而且经由内部法律规则(尤其是未阐明规则)的分界与保护为个人提供了一个相对自主的、可以激发自由创造力的私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