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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学方法论探究

  

  适用内部规则解决法律问题,首先需要寻找内部规则。这是方法论的第一步,可以把它称为内部规则的鉴别过程。邓正来教授认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有三个鉴别特征:①抽象性;②目的独立性;③否定性
     。 


  

  我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抽象性,是不指涉具体细节的原理上的把握。与“细节决定成败”相反,内部法律规则的成败取决于原理/原则上的把握。作为内部规则的法律并不指向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件应该如何评判,法律不是单独个人的家庭教师,不会为每个人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法律也会不为分分秒秒都在发生的每一个具体事件单独提供一种解决方式。法律的宗旨是为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所有的人提供帮助,并且为已经发生的、正在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冲突以及非冲突事件提供评价标准。它不受制于任何单独的个人和单个的事件,成为一种抽象的与个人行为相关联的规范模式。也就是说,当单独的个人行为引起了单个的具体事件,只要与这种规范模式相结合,便会得出是非对错或者评断结果。这就是抽象的内部规则的抽象原理。 


  

  同时,基于抽象的、不指涉任何单个人或组织体的内部规则,必然也不是服务于或依附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体的确定的目的。这说明,内部规则的目的是独立性的,而不是依附性的。其中的意义在于,如果内部法律规则是服从于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组织体的特定目的,那么这种法律规则的工作方式必定是肯定性的事先规划:它会告诉每个人应当去作哪些特定的事情,不论这些事情是否符合个人的目的,也不论结果是否是个人的预期结果,而只要这些特定事情或行为是这种法律规则所服从的发布命令的特定权力主体所满意的即可。但是,真正的内部法律规则却与此相反,它不服从于任何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体的特定目的。所以,它的工作方式就不是肯定性的事先规划,而是“否定性”的禁令。它经由事后禁止一些有害于他人的特定个人的特定行为,而把事先规划与预期的权利留给每个人在其私性空间内自由的去构想与实行。它为每个人的自由空间提供保护,也把惩罚留给侵犯他人自由空间的个人行为。所以,真正的内部规则是通过自身的否定性为每个人创设了自由生活与良好预期的可能性(肯定性)。 


  

  “事实上,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就在于告知人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某一行动属于被许可的行动;但是这些规则却会把创建个人确获保障的领域的事情交由个人依照这些规则去完成。或者套用法律的话来说,这些规则并不赋予特定的个人以权利,而只是确立一些人们依据它们便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的条件。每个人有可能获得的领域,部分取决于他的行动,部分则取决于他所无法控制的事实。这些规则的作用只是使每个人都能够从他所能确认的事实中推知他本人确受保护的领域的边界,而这些领域的界分则是他与其他人为他们自己确定的”。
      


  

  以上所述是内部法律规则的三项鉴别特征,也是方法论的第一个步骤。它相当于传统的法学方法论当中“法之发现”的一个最为宏观的视角。我们可以概观的考虑到,符合上述内部规则的部门法,有如民法和刑法这样的法律规则。但也有一些法律并不容易分辨,比如现代公司法,它在结构上既有内部规则意义上的法律,也有规范组织体的外部规则。 


  

  内部规则方法论的第二步,是在具体事件发生后确定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单个内部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先来看这段话: 


  

  “一、在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的意义上讲,它们几乎全都是否定性的规则;二、这些规则禁止而非要求采取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其目的乃在于对可以确认的领域提供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三、某项特定的规则是否具有这种特征,能够用一般化或普遍化的标准对其进行检测而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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