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立法之所以受到争议,巧合的是有一个背景,就是南京市江宁区房地局局长周久耕因“人肉搜索”而被揭发出问题,受到撤职处分和进一步调查。所以就难怪网民如此敏感了。而该省和徐州市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澄清说,公民的网络监督是法律允许的,不在禁止之列;同时,监督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权。这些辩解因为法律条文缺乏事先的周密论证,显得苍白无力。
这个立法争议,说明“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和社会现象具有的复杂性,是该为它正名的时候了。“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网络词汇,大意是指针对某个事件中激起公众愤怒的特定人物,网民之间通过互相提供有关某人的真实信息,达到揭露、批评、声讨之目的,属于社会道德谴责范畴。
既然是这样一件于社会有益的事情,何以冠以“人肉搜索”这样不雅而且可怖的名称呢?这不能不说代表了网民某种过于愤激的情绪,有人称为“愤青”。而道德,需要激情、正义、和平、友爱,而不是容易伤害人的愤激。否则,在维护一种道德的同时,往往又失去了另一种道德。况且,在如今讲法治的社会,道德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道德决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任何极端的方式惩罚任何人。一个仅仅因为违反道德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人,他所应受到的谴责程度绝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制裁。罚所应当,这是法治的本意。因此,从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人肉搜索”都应当祛除其邪恶的一面,而充分展示其道德和法律的正义性。依笔者看来,不如改称“天网恢恢”。
而立法机关,尤其需要摒弃主观情绪和部门利益,正确对待“人肉搜索”的两面性。其实,只要坚持科学立法,这一点就容易做到。而出于禁止“人肉搜索”目的而匆忙制定的法律,必然暴露出自身的不科学性。
先说“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是指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姓名、住址、收入等个人隐私信息。所谓未经允许,当然是指未经“他人”允许。而徐州市立法机关的官员却将“允许”解释为包括法律规定,这显然是不当的。因为公民身份的不同导致其隐私的范围具有很大不同,“允许”的具体情形因而具有很大差别。例如,文体明星自己公开的很多信息在普通人看来就是隐私。而中纪委和国家机关规定官员必须申报并接受监督的财产、配偶、子女工作等个人信息,也属于普通公民的隐私。同时,公民对于官员的监督可以包括对官员与其职务有关的公共活动和私人生活,例如作风、社交、个人财产、亲属的职务或工作安排等等。这些所谓的“隐私”,由于法律或纪律规定以及新闻报道的习惯做法,而不再成为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就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就是说,在法律上,“他人的信息资料”与“隐私”不能划等号。而且,宪法和法律都没有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料”一词,地方立法如要使用,则必须依法进行界定。而事实上,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存在太多差异而不具有概括性,这一词汇根本不能成为法律术语,也不应当出现在法律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