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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

  
  百姓为何卖地?而其土地的性质又如何?  

  
  关于土地性质,安力子卖地契明确说“口分地”;其余地土虽没有标明,但从土地的状态看,除阴国政契约残缺外,另外3件与安力子的土地一样,都标明是“畦”地,位于灌溉水渠旁,这样的土地只能是口分地,至少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口分地。  

  
  关于卖地原因,安环清卖地,其原因“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按,“突”为吐蕃统治敦煌时期所使用的土地计量单位,一突相当于唐代10亩,据地所交纳的税收称为“突税”,也叫“纳突”。所谓“突田债负,不办输纳”,即经营口分突田,无力交纳“突税”,故而卖地。此正与白居易《杜陵叟》诗所言“卖地纳官租”相同。估计这种卖地原因所占比例,可能较大。安力子卖地,原因“为缘缺少用度”,没有谈及具体原因,但不能排除其交纳赋税的可能。这是第一类。吴盈顺卖地,是因“上件地水田种,往来施功不便”,因他是敦煌乡人,卖与神沙乡人;窦飒卖地,也因“伏缘上件地水,佃种施[功],往来不便”,将其卖给他人,虽因契约缺损,看不到卖与何人,估计也是异乡人所买。因耕作不便而卖出土地,肯定还有其他土地作生活保障。估计这类土地不是最初授田,而可能是买入的他乡土地,终因经营不便而出卖。这是第二类。阴国政卖地契,刚好残缺卖地原因,但残文中有“动不得”,契后署名书年有“七十六”,可能是因年老无力耕种,故不得不出卖。这是第三类。  

  
  买主方面,安环清契的买主为“同部落人武国子”,知其也是百姓;安力子契的买主为“同乡百姓”;吴盈顺契的买主为与他不同乡的“神沙乡百姓琛义深”,后二件契约均残缺,看不到买主。可知当时土地流转,主要是在百姓间进行的。虽然土地数量不是很大,多则30亩,少则7亩,但卖地原因对农民的影响不同。对因耕作不便而出卖者而言,并不影响其基本生计,即使是出卖30亩;而对“不办输纳”和“缺少用度”的农民来讲,虽7亩、10亩地的出卖,对其当下和未来的生活,都是影响至巨的。  

  
  2.卖买程序问题  

  
  程序上的卖买田须由官府“年终彼此除附”,因此要“皆经所部官司申牒”。《唐天复九年(九○九年)敦煌安力子卖地契》中写明:“中间或有回换户状之次,任(令狐)进通(买主——作者注)抽入户内。”按“户状”即户籍,也称“户版”,登记户口和田地等重要财产。P.2592《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747)籍》上记载“一段陆亩买田”,即是该户新购入的初次附籍田。这里的“回换户状”之时,要求买主“抽入户内”,就是唐代的“年终彼此除附”。即在卖方的户籍上除去所卖的土地,在买主的户籍上登记所买的土地,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最后确认。  

  
  卖买田“皆经所部官司申牒”的另一项功能,在契约中也有间接反映,这就是户内尊长意见的反映问题。安环清卖地,契尾自己署明身份为“地主”,年龄“卄一”,已经是成年男丁,按理应该是户主,但其母亲也在契后署名、书年:“母安年五十二”,其中就有尊亲表示意见以免将来产生纠葛的问题。  

  
  (二)园宅卖买  

  
  唐代“居住园宅”卖买有5个实例。其中,《唐贞观十八年(六四四年)高昌张阿赵买舍券》是买契,《唐初高昌田阿丰卖舍券》、《唐乾符二年(八七五年)敦煌陈都知卖地契》、《唐乾宁四年敦煌张义全卖宅舍契(甲乙)》等3个是卖契,《唐大中五年(八五一年)敕内庄宅使牒》是官府财产出卖的公文件。兹据5契所述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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