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体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制定
物权法,首先需要确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为物权立法确定目标和基本内容。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制定
物权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和公信、效率原则。王利明教授论述的一物一权是:(一)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二)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三)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解决物权冲突的原则是:第一,如果同一种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应当按照先来后到规则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第二,对一些特殊的物权冲突,法律上设定了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如:法定物权要优先于意定物权的规则。第三,如果不同类型的物权彼此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是否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解决?先来后到的规则主要适用于同一种类的物权,而不同类型的物权相互之间因其性质不同,一般不能通过这一规则来解决。但在发生这些冲突以后,首先需要在法律上确定一些特殊的规则加以解决。民法可以规定他物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适用“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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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物权优先效力应在物权法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如何体现物权优先效力,在理论界还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实务中随着在城市私有房屋普遍化后,有关房屋的物权、债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好物权法中的物权的概念及物权的基本原则,因为原则是一部法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