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到底是通过何种方式促成中国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的?对这个问题的判断非常重要,只有作出了正确的判断,我们才可能找到正确的治疗方法。在阎云翔看来,集体化时代剥夺了农村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其中包括将组织生产的功能从家庭转移到生产队;在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中,国家在信仰和日常生活等多方面发动了对父权、男性中心和传统家庭观念的批判;同时,新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年轻人的婚姻自主权。这些都导致了老一辈人权威的下跌,而非集体化以后,限于各种社会条件,老一辈人的权威再也无法恢复,反而在市场化条件下进一步下降。由此可知,对改变农民的私人生活而言,阎云翔认为,集体化传统比非集体化传统的冲击更大,因为集体化时期,国家唤醒了农民的自主权利意识,而非集体化时期,不过是进一步成全了它。在阎看来,在现代性的背景中,国家是通过剥夺老一代人的权力,赋予年轻人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自主权利来摧毁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的。然而,为何“权利觉醒”的现代性过程并没有造就独立自主的个人,而只是导致了畸形的个人主义?这至今仍然令阎云翔迷惑不解,他只得把这一问题留待将来探讨。(中文版自序页7)
阎云翔关注农民私人生活变迁的上述现代性视角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这一视角仍然具有很大局限性。其经验材料本身就具有很大片面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的很多地方村庄的发展状况与东北的下岬村有很大不同。如冀中平原,老年人的地位至今还非常高;而豫东平原,只是最近五年来,老年人的地位才开始有所下降。他讨论问题的核心关注点在于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著作中的诸多标题都体现了国家与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描述了国家政策、法律和农民生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这种方式和角度只在一个宏大背景下看到了问题的一部分。实际上,中国农民和他们的家庭有时直接面对国家,有时则没有,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常常还存在村庄这个层面,很多政策和法律是通过村庄间接对农民起作用的,即便是在国家权力最深入村庄的年代也是如此。现代性因素在直接改变农民的道德世界的同时,还在改变村庄,通过对这两者的改变,它最终改变了中国农民的私人生活。从宏观上讲,“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被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5]显然,中国的现代性过程中,村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村庄是什么?排除一些争议,[6]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诸如农田灌溉、生活互助和社会安全等方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功能的单位凸显出来,它通过家规族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儒家伦理、村庄舆论等软规范将人们紧密连接起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现代性因素对村庄的伦理性和功能互助性的破坏,无疑对改变农民的私人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主要体现为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的生长:个人独立自主性增长,个人欲望日益强烈,年轻人为了个人利益公开挑战传统,人们日益重视现实的消费享受,强调自己个人自主性的同时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漠视对公众社会的责任。一个人在陌生社会中不讲公德,可能与社区无关;而一个人敢于在村庄内部不讲公德,那一定是村落社区本身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