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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 


  

  前已指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当然,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适时由公权介入进行调整;二是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我国为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特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努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具体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则发展的:第一,注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逐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公约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第二,以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独立保护为原则;第三,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基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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