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和宪政的曲折发展时期。
“公元5世纪(标志性事件为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到15世纪这1000年的时间,一般被称为欧洲的中世纪。”[9]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落后的蛮族代替了文明进步的文化阶层,加之这些统治阶级的实力远没有形成像罗马那样统一坚强的大一统国家,而是被分成了许多小的国家,没有形成坚强的中央政府,基督教会因其广泛的影响因而建立起了较为严格的组织,在人们的思想、组织生活中占据很长的时间。
(一) 中世纪自然法和宪政情况简介。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神学思想家的改造下,变成了以神学面目出现,为神学服务区的一套思想体系。他先后被澳古斯丁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等。在基督教的哲学里,他们把自然法降到了神法、永恒的上帝下面,以为自然法来自永恒的上帝,是上帝沟通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他们的思想里,自然法成了神法的一部分,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神法,就是对上帝的尊敬、尊崇等。
中世纪的宪政情况主要表现在,教会法里面,教皇要尊敬上帝,在上帝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领导等。另外由于神法、宗教以信仰为基础展开,以拯救人类为己任,为目标的,所以它原则上要求是真心信仰上帝的人,无论是贵族权贵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受到上帝的关爱都和照顾,这就不可避免地引申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等平等观念等。为以后宪政的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 中世纪自然法和宪政去中发展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教会法一家独大,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的动荡、混乱,人们的思想无依靠,渴求稳定、精神的寄托等,而这一任务是在没有统一的战乱的国家中无法提供的。基督教会,自从公元1世纪出现以来,除了短暂的与罗马统治阶层不合,受到迫害、排挤外,很快就由于从教人员的改变变成了为统治阶层服务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它对于贫困交加、战乱中的人们也确实很有吸引力和诱惑力。基督教会在罗马统治时期借助统治阶层的权利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和发展,可以说是遍布了整个欧洲,这种信仰一旦产生又是持久性的,不会应为罗马帝国的没忘而销声匿迹,相反由于其严密地组织性,在罗马帝国灭亡后时期内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
由于基督教会自被罗马统治者封为“国教”之时,就注定了其是与世俗的皇权、权力是分离、截然不同的,因此它就与世俗的统治阶层分享了对人们的统治权,在人们的思想、信仰领域发挥比较大的作用,即使是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欧洲普遍比较混乱的时代里,教会的势力仍不可能取代世俗的权力而在社会、人们的生活一家独大。这就不可避免的在现代政治社会中的分权制衡、防止专政、集权的出现起到有力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