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想和宪政实践在此产生情况简介。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宪政文化是近代宪政文明的原初形态。古希腊的宪政制度是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建设联系在一起的,城邦民主的形成立时就是宪政的发展过程”[3]。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在欧洲地中海、爱琴海以及北非尼罗河口等岛屿上,处在温暖湿润城邦中的人们开始使用了和近代、现代类似的方式治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这些内容主要有:
民众大会——“由10个部落所选出的500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议来管理,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4]
贝壳放逐—“克利斯提尼还制定了贝壳放逐法以放逐那些可能危害国家的人。每年公民大会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口头表决,决定是否有必要对什么人进行放逐。如果公民大会觉得有必要,即召集第二次公民大会,所有公民都可以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自己人为必须流放的人,一个人如得6000票以上者即遭放逐,放逐期限为10年,期满方可归国,复得公民权利及财产”[5]。
轮流执政——“体现‘主权在民’这一特征的,还表现为雅典公民轮番为政。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6],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提拔,担任公职,这是作为对他优点的奖赏,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7]
这些即使在今天的某些民族和国家孜孜以求、不得其要领的事情,却在两三千年前的人类刚进入文明社会的门槛之时就在这个神奇的地方开始实施,运用于实际的政治生活了。
产生盲诗人荷马的伟大著作《荷马史诗》里已经有了对自然的崇拜,对人性光辉的赞美。到了智者学派、学园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等进一步对永恒的善、宇宙间永恒的规律、法则进行了阐述和解答,自然法思想可以说初具雏形,到了斯多各学派,则明确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并规定了相应的原则等,完成了自然法在理论上的起源、发端。
(二) 自然思想和宪政实践产生于此的原因分析。
作为对后来人类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并且仍要在人类社会中发生很大作用的自然法思想和宪政的实践产生于古希腊这个地方,而没有产生于古代的中国、古代的印度和其他地方是有其深刻的地理、社会和历史文化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