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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效益成本分析

  

  2、物力资源。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设施保证,如信息储存、检索设备,通讯联络及交通设备,情报资料等等。 


  

  3、财力资源。如有关人员的薪金、交通费、住宿费、补贴以及进行调查研究、论证而支付的费用。 


  

  4、时间资源。立法周期的拖延与浪费,往往意味着立法主体在单位时间内立法活动效率的降低,并同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耗费的增加;因立法滞后势必会在某些亟需法律调整的领域形成法律真空,由此而造成的社会损失则更难以估量。因此,时间是一种与经济耗费有关的重要的立法资源。 


  

  以上立法资源构成一项法律从规划、起草、提案、审议到表决、通过、公布整个立法过程中必须投入的直接成本,又可以称之为经济成本,这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立法成本。任何立法程序的运作都必须耗费一定的经济成本。 


  

  因此,在立法任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了提高程序效率,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立法成本问题。一般来说,以较少的经济成本投入完成既定的立法工作量,就意味着程序效率的提高。程序自身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成本的关注,其目的就是为了使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从而实现效率提高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程序自身设置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还要注意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科学规划、周密部署、厉行节约,减少虚耗,多、快、好、省地完成立法任务。 


  

  (一)缩短立法周期 


  

  立法周期是立法程序自发生至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它包括一般周期和个案周期两种。一般周期由成文法典所规定,个案周期是指一个具体的法案所实际经过的立法周期。个案周期应当以一般周期为基础。为了缩短立法周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为立法程序的某些阶段或环节,甚至为整个立法过程规定期间最大值,以从总体上限制立法程序的拖延。2为某些立法行为的实施规定最后期限,迟误期间的,则产生失权效果。许多国家的议会,例如美国,在议事活动中都奉行会期不继续原则,即各个会期分别独立,前后会期不相关联,本会期未能作出决议的案件,于会期结束的同时审议结束,成为废案,下次会期并不继续。如认为有审议的必要,则必须重新提出。这样,会期结束之日,也就是审议结束之时。3简化立法程序。 


  

  (二)合理配置立法资源,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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