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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一人兼任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选举法》五十一条《代表法》四十一条:结合本文所讨论的事例,这里仅分析与此相关的规定,即《选举法》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代表法》四十一条之规定,这些条款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梁广镇事件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从现有报到来看,梁广镇是到百色市投资发展,但户口并未迁出云浮市,[v]因而不属于“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既如此,其在云浮市的代表资格就未终止。问题在于梁广镇在百色市的代表资格的取得是否合法。如前文所述,梁广镇的两地代表资格均由间接选举产生,与直接选举需要有选区的限制不同,立法并未明文对间接选举有选区的限制,仅规定了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和程序等问题,唯独未对间接选举代表人的资格加以限制。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百色市以间接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梁广镇为人大代表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其在百色市的代表资格亦合法。 


  

  综上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按照现行立法,梁广镇所取得的两地的人大代表资格均合法。但该事例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多的讨论,或许因为除了合法性之外,还有其他的问题存在——在笔者看来,问题主要在于对其合理性的质疑。 


  

  三、合理性分析——以人大代表职责为视角 


  

  根据《代表法》四条之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大代表职责最基本的概括。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在代议制民主体制下,一个合格的民众代言人,应当视其是否代表了某一利益群体、是否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和政治技能,概言之,要看其是否能够切实履行代言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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