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代表法》:
第四十一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下面我们结合法条对事例进行分析:
《选举法》第二条:该条规定的是选举方式,我们国家人大代表的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从级别来看,云浮市,百色市都属于“设区的市”,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两地的人大代表选举均采间接选举的方式,这一点应当没有争议。
《选举法》第三条:结合该事例,本条的重点在于其不分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平等的被选举权。若依纯文义分析,无论梁广镇是贫穷还是富有,在百色市或云浮市居住时间是长是短,其享有的被选举权是合法的。这一点亦应没有争议。
《选举法》第四条: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在一次选举中,每一个选民有权决定是否选举某A,或者选择某A还是某B,这样的理解似无争议。问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由此推断,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被选举的机会?而这其中的“一次”又当如何理解?依笔者愚见,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行使,应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而这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就是选举活动的举行。在一次选举活动中,每一个选民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不意味着其只有一次被选举的机会,原因在于,在差额选举中,如果出现了票数相等的情况,选民就会第二次投票选举,候选代表也会被再选举一次。因此,我们不能说,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被选举的机会。关于如何理解“一次选举”中的“一次”,结合本文讨论的事件,我认为,应当以选民投票行使其选举权为标志,即只要该活动有选民投票选举代表,就构成“一次”选举。从这个角度来看,梁广镇在云浮市和白色是的选举是两次不同的选举,至少享有两次被选举的机会,从程序上讲,他当选两地代表不存在选举程序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