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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思维模式

  

  (三)研究动态刑法的思维模式 


  

  笔者在写作《从自发到自觉--刑法机制的深度展开》时提及转变刑法研究思维模式,实现从静态思维研究刑法到动态思维研究刑法。其中谈到,近来年,储槐植先生最早开始关注刑法机制问题,周少华教授关注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问题,李洁教授关注罪刑法定的实现问题(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价值的发生机制问题),王政勋教授则开始关注刑法解释的内在机理问题。在我看来,后三者是对刑法机制具体问题的深度展开。如果说,某一位刑法学者关注机制(机理)问题,可能是个人自发的研究兴趣。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开始关注刑法当中的机制(机理)问题,无论如何,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在我看来,关注机制(机理)问题,刑法学界已经实现了从自发到自觉。刑法目的、刑法功能、罪刑法定、刑法解释本身无法保证自身的实现,目的、原则、价值虽有导向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更应注重具有客观属性的刑法机制、刑法功能的发生机制、罪刑法定的实现机制、刑法解释的内在机制。研究机制(机理)问题可以使我们获得一些刑法学的工具性知识,同时也是刑法学的前沿性知识。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刑法知识是丰富多彩的,存在各个侧面与各种层次,只有这些刑法的工具性知识发达了,才能促进与推动刑法的价值性知识、本体性知识。在我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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