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思维模式
胡月军
【全文】
前不久,笔者在拜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大作《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之后,写了读后感《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其中谈到刑法的思维模式问题。无独有偶,笔者在写作《从自发到自觉——刑法机制的深度展开》中提及应该响应储槐值先生的号召,转变刑法研究思维模式,实现从研究静态刑法到研究刑法的运作。
近日,笔者拜读了梁根林教授的《现代法治语境中的刑事政策》,其文章里谈到应该跳出单纯的教条的、绝对的从所谓构成要件出发来处理案件的传统思维模式,倡导“刑反制罪”的思维模式(下文将详细介绍)。
掩卷回想,以上都涉及到刑法的思维模式问题,多方面的信息冲击着笔者的问题神经:刑法到底应该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断断续续的思考片段至此就连成一片了,草成此文,鞭策自己进一步深入思考。
首先,很有必要介绍有关思维的几个基本概念。李宝明在《法官的职业思维探析》文章里指出,(《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5版)在思维这个泛概念中,思维方式、思维范式最重要,思维方式是指以思维理论或学说为指导引导个体按照自己认为的某种规律去感知、体会、思考、判断思维趋向、思维定式、思维惯式。简言之,它是指人们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思维的方式。思维范式是指个体在从事其职业或者经常性处理各类事务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思维模式或者思维定式。思维范式较之思维方式更具体、更固定、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经验化,遇到相同情形时就会随即适用。比如,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之所以能够较快地审结每个案件,就是因为他会把手头的案件同他曾经办理过的案件相比较,对其中与之相同的案件类型、情节、方面、环节等即会径行参照,而把精力和时间主要用在那些他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上,由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模式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库恩认为:“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者模式。”所以,本文拟题目为“刑法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