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在垄断犯罪案件中对州法授权采取了严格解释的司法路径,不允许通过州立法的历史文献、规范意图、判例沿革等外部文件推断存在州法授权。
联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加州酒精饮料零售组织案
的法院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州行为阻却垄断行为的犯罪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州内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在州法中予以明示;(2)州反垄断机构必须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监督,以保证州法的正常实施。因此,各州的反垄断机构不仅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控体系管理限制竞争行业及其从业主体,而且必须对授权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定期进行垄断程度评级、监控价格、复核许可证等工作。
三、美国垄断犯罪的刑罚裁量
联邦国会于2004年对《谢尔曼法案》的刑事罚则进行重大修改,公司被告的最高罚金从1000万美元升至1亿美元,自然人被告的最高罚金从35万美元升至100万美元、最高自由刑从1年监禁猛增至10年监禁。若经济实体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多个垄断协议而涉嫌多宗垄断犯罪案件,可能面对极为严厉的罚金刑与自由刑。《谢尔曼法案》提高垄断犯罪刑罚威慑,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升证券犯罪刑罚强度进行刑事立法衔接。美国学者普遍认为,垄断犯罪最高法定刑如此之高,集中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力度达到了历史顶点。
在美国90年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基于单一垄断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最多被处以600万美元罚金。进入20世纪,已有近47个法人主体被处以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其中共有8家公司被处以1亿美元罚金,罚金最高值高达5亿美元。垄断犯罪监禁刑强度同样处于逐年攀升状态。90年代的平均强度为8个月监禁;20世纪前五年的平均强度即翻了两番。约有40个被告人的监禁期限超过1年;监禁刑最高值为10年。
高额罚金与长期监禁不仅针对美国本土公司与公民,大量外资跨国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亦受到反垄断刑事罚则的严格规制。
《联邦量刑指南》相对反垄断立法中的刑罚规范而言更加强调垄断犯罪的刑罚力度,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通过量刑过程中的规范解释突破《谢尔曼法案》的最高法定刑。《谢尔曼法案》并没有明确规定查明被告人垄断利益或被害人垄断损失前提下的最高刑。联邦量刑指南针对被告人获利或被害人损害特定案件,规定应当处以犯罪利益或被害损失2倍以下的罚金,除非量刑阶段的相关证据调查会不正当地拖延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联邦量刑指南》的刑罚裁量规则,以平行价格限定措施、市场分配计划为行为方式的垄断犯罪的量刑基准是12级;影响州际贸易的犯罪数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亦为12级;影响州际贸易的犯罪数额超过10亿美元的,上行5个量刑阶梯。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1995年海特石油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