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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垄断犯罪的实体规范与判例解析

     即明确指出:中途放弃垄断行为可能在刑法规范层面切断与限制竞争的犯罪性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停止履行联合协议或者向司法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垄断进程均可构成有效撤回联合承诺的行为基础。 


  

  被告人提出撤回联合承诺的证据不能具有模糊性,必须证明其所有与垄断结果关联的线索已经被彻底排除。因此,撤回联合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做到:(1)使其共犯脱离行为产生与垄断目的不一致的倾向性效果;(2)保证撤回信息以明示的形式与明确的措辞传递至其他垄断协议主体;(3)不能继续从已撤离的联合协议中获取垄断性收益。 


  

  (二)行为主体单一 


  

  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科波维尔德公司案
     中设置了行为主体单一的垄断犯罪抗辩事由。行为主体单一抗辩,又称“科波维尔德”规则,意指独立的经营主体不能构成垄断犯罪。虽然最高法院特别指出,经营主体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法形成垄断共谋,
     但并没有就实际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主体与大股东之间是否属于单一主体关系作出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该项解释性空缺导致下级联邦法院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大分歧。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与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判例中指出,虽然某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9%以上,但只要未满足全资控制,仍应认为属于复数主体,不符合构成共谋的主体条件。
     但在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区内,控制公司持股数达80%以上的,均被认定为单一主体。
      


  

  基于主体认定的实践混乱,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率先提出替代性判断规则,认为不应当从控股数额角度进行分析,而应当从业务行为及其利益归属的角度判断垄断主体的单数与复数性质。
     关联企业在非垄断项目上具有共同利益与共同目标的,应当认定为单一主体;
     而全美橄榄球联盟(NFL)管理下的各个职业橄榄球俱乐部属于具有独立利益取向的主体,能够成为共谋垄断职业橄榄球竞技及其衍生消费市场的复数行为主体。
     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某一公司全资控股另一公司,或者某两个公司均由同一第三人全资控股,抑或两个表面独立的公司均由数个相同的自然人投资经营——从上述形式差异的层面无法直接推断垄断行为主体的单数或复数性质,而应根据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目的,即限制垄断利益的角度进行实质解释。
      


  

  (三)越权免责 


  

  根据普通法上的雇主责任规则(respondeat superior),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雇员在职务范围内或者经由公司授权实施业务行为。
     因此,在垄断犯罪案件中,如果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权限或者未经授权在公司业务活动中与其他经营主体共谋限制竞争,公司有权以雇员越权主张免责。联邦法院严格按照“职务范围”与“公司授权”两大标准认定公司垄断犯罪的刑事责任,公司内部规定、具体指示、垄断利益归属等不影响司法认定——(1)限制竞争行为与公司经营政策抵触不能免除公司责任。例如,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希尔顿酒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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