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在1940年美孚石油公司案
创设了限制竞争“百分百”规则。联邦法院基于若干有害协议推定经济主体的联合行为导致限制竞争与缺失补偿措施。控方只须证明存在平行价格限定措施
、市场分配计划
、联合抵制
以及捆绑销售等非法联合协议,无须举证确实存在抑制市场竞争的现实影响。设置“百分百”判断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就常规性垄断协议的非法性进行过度调查,缩减查办垄断犯罪案件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合理性规则渊源于联邦最高法院1979年百老汇音乐公司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
的法院意见。合理性判断规则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加入联合协议的经营者是否意图限制竞争;(2)是否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3)比较联合行为所产生的限制竞争因素与促进竞争因素,以此决定经济主体之间订立协议是否存在不合理性。联邦法院根据联合协议的整体语境考察垄断行为的负面效果是否对于自由贸易产生了不合理的限制与威胁。合理性判断规则的本质在于衡量经营者协议中促进竞争与压制竞争的高低位阶。如果前者的影响力大于后者,即不能认定经营者的联合构成违法性垄断协议。需要法院予以辨别分析的相关事实主要包括经营者所处的行业、联合协议之前与之后的环境变化、限制竞争的性质及其现实或者可能的后果、联合行为的目的等。合理性规则广泛适用于对价格信息交换行为进行违法性考察的判例中。违法的价格信息交换与处于灰色地带的商业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区间。部分价格信息交换可能具有为企业节省定价成本的积极作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合理性规则在1978年吉普桑公司案
中指出:价格信息交换行为只有在明示或者默示地影响价格表征的情况下才具备了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性。
联邦最高法院在1999年加州牙医协会案整合了“百分百”规则与合理性规则,正式确认中级审查规则属于判断限制竞争的第三大标准。
如果联合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表面性证据附加促进竞争的可能性证据,便须纳入中级审查规则进行垄断效果判断。控方提供表面性证据后,证明责任随即转移至被告人,由后者提出促进竞争的否定构成要素抗辩。被告人成功反驳限制竞争推定,法院则换用合理性规则进行第二次违法性判断。可见,中级审查规则落位于“百分百”规则与合理性规则的中间地带,旨在弥补“百分百”规则的随意性与合理性规则的繁复性。
(三)影响州际贸易
控方必须证明涉嫌垄断犯罪的行为对州际贸易产生影响。这不仅是联邦政府对涉案垄断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刑事程序法问题,而且是垄断犯罪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问题。
各级联邦法院按照“身处于州际贸易”规则与“作用于州际贸易”规则检验垄断行为与州际贸易的关系。
“身处于州际贸易”被有限度地运用于个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实践,尚未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
该规则要求联邦政府证明涉案商业行为“直接介入州际贸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