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我国体育法研究的展望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领域迅速扩大,涌现出一大批高水平、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前行的路途,任重道远。在此仅从下面几个方面探讨我国体育法学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重视基础理论
虽然本文是对体育法学中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行总结,但作者还是要提出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建议。体育法学虽是应用学科,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有助于人们在整体上认识、理解和把握体育法制这一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从而为研究和解决体育法制现实问题提供正确的理论与方法指导。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是体育法学的薄弱环节,许多理论问题未得到深入探讨。代表社科最高研究水平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04年以来只有《体育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属于一般理论研究,其余8项都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题研究,应用特征明显。只有在研究中形成某一理论观点,并通过严格的实证过程,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才能形成理论突破。通过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才会逐步形成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
3.2借鉴其它学科最新成果
体育法学有必要、有理由借鉴和应用其它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体育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育法学应对法学母学科及相邻学科理论观点进行移植与利用,对社会学、体育学等多种观点进行融合和综合,体育法学科体系的完善必须建立在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研究基础之上。
此处不得不提及体育法学由谁来研究这一令人深思的问题。诚然,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明显的法律基础理论优势,但是,由于很多人具有自己比较固定的研究方向,注意力或精力不会完全放在体育法学处,体育法学的发展需要一大批以
体育法为自己持久研究方向的学者,这些研究者不论来自体育界还是法律界,都需要关注相关的体育、法学、社会学等领域,应根据对研究的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体育法律问题。
3.3寻找中国体育法学的创新点
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应只是法学在体育运动中的应用,因为许多问题是体育中特有的,如竞技体育劳资关系、合同、转会问题,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兴奋剂,体育自治,体育纠纷解决等,都应加以研究,使学科不断成熟。在体育法学发展初期,学者们研究的思路和选题更多地受法学的影响。随着体育实践的需求,一些带有体育特色的法学课题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体育法学的前沿。
但是,体育学界的一些研究仍然在重复法学界已经作过的事,研究他人已研究过的专题,发现他人已经发现的结论,把法学界的同一个观点在体育期刊上重复,最多加入“体育”作为限制词。虽然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增加,社会影响不断增大,但现有的学科理论较多是对法学的一般性移植和套用。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体育法研究一定要体现超越前人的、有全局意义的创新点,哪怕很小的一个创新点。创新点可以是理论上的,也可以是方法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