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3条对纳税申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等。”第34条规定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反映内容真实;(2)计算数据准确;(3)填写项目完整;(4)递交手续完备;(5)填写报送及时。
(四)纳税申报的形式
纳税人大体可采用下列方式办理纳税申报:(1)自行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5)汇总申报。
(五)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程序
纳税申报表顶部为税款所属期,表内首部为纳税人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经济性质等,中间部分为反映计算应纳税款情况,尾部签字栏,其中有会计主管、办税人的签字及纳税人公章。最后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申报日期、接收人签字及所属税务机关盖章,以作为纳税人回执。
(六)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申报期限,每月10日前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企业所得税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纳税申报触及偷税犯罪引发的若干争议
1997年新刑法典基本上承袭了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内的基本内容,只是在客观方面增列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表述,从而引起了法学界不小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