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纳税申报与偷税犯罪
张瑞
【全文】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就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一种书面报告,它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款、开具完税证明的一项主要依据,也是税收征管制度构成的一个法定程序。在现行刑法偷税犯罪所列举的四个客观方面涉及纳税申报事项的独占其二,可见纳税申报在偷税犯罪构成中之举足轻重。本文仅从二者的内涵与外延相互交叉之处进行探析。
一、纳税申报的理论与实务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第25条是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含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解缴的税款,都应如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使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概不例外。简言之,纳税申报不乏为依法纳税的前提。
(一)纳税申报的种类。
根据申报的内容、方式及目的的不同,可将纳税申报分为:正常申报、减免申报、零申报、定期定额申报和延期申报。其中减免申报,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享受并经批准减免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申报减免税期经营情况、减免税种和减免税额;零申报,是指当期达不到起征点或当期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无收入或亏损)也要办理纳税申报;定期定额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时期主动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提供经营情况;延期申报,是指按税法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延期后也应按照规定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及应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