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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符实的“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评赵明先生《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

  

  这个鸿沟,在赵先生的著作中,并非第一次出现。曾有个老师在课堂上说,你们赵老师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哲学吗?怎么写了一本书叫做《先秦政治哲学引论》?此哲学非彼哲学,借哲学之名,表政治之实。 


  

  同样的是,此自然权利非彼自然权利,借自然权利之名,表赵老师梳理中国近代思想之实。 


  

  中国古代中没有自然权利,却非得寻找出自然权利的思想渊源,还非得说这是内在渊源。 


  

  西方思想对于看清中国问题的确有超乎寻常的功效,可是并非因此寻找与西方对应的中国因子。西方的自然权利历史,并非一个概念一贯到底,“除了名称相同以外,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的自然法观念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共通的东西。”(〔意〕登特洛夫著《自然法——法哲学导论》)“自然一经发现,人们就不可能把自然族群的与不同人类部族所特有的行为或正常的行为,都同样看作是习惯或方式。自然物的‘习惯’被视为它们的本性(nature),而不同人类部族的‘习惯’被视为他们的习俗。原先的‘习惯’或‘方式’的概念被分裂成了一方面是‘自然’的概念,另一方面是‘习俗’的概念。自然与习俗,physis与nomos之间的分野,就此与自然之发现,从而与哲学相依相存。”(〔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1页。)自然与社会习俗是如此的纠缠不清,自然与道德、自然与人类自身的感性和理性都无法界定,导致了“自然”的含糊。“自然”之为“自然”,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政治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的张力。这种“自然”已经不是物质上的自然,而是一种逐步抽象出来的某种标准,这个标准试图解决的是人与人,人与政治社会之间出现的张力。这种标准就可以称为“自然法”。 


  

  自然法以其含混不清的包括性,被各方借以表达各自之意。说是承袭某人,实乃挂羊头卖狗肉。说是对后来者有影响,不是前人对自然法的看法,而是被自然法所包裹的那个内在(即前人的实际意图,狗肉也)。因而,自然法的历史,外壳不变,内在千变万化,繁衍出所谓的自然法史。说白了,自然法只是一个名头,只要有需要,都可以拿来用。 


  

  所以,基于这一点,西方人有了自然法,中国人也有“公理”,然后在近代化过程中,“公理”遭遇了西方的自然法,康梁等人对此作出回应。但是,他们的回应并不因此可以等同于西方自然法。对此,赵先生也是非常清楚,否则就不必要把重心放在了中国内在之上。可是赵先生却非得借西方自然法之名来做一个参照,做参照也罢,非得使用上“自然权利”这个地道的西方词汇。这就是赵先生这本大作的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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