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其实可以考虑另一条思路,即在学校外而非学校内部,成立专门的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业务上由省一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但它并不隶属于该部门,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裁判机构。专门行使对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纠纷的处理。成员由大学生协会(或联合会)、高等学校教师协会以及律师协会等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或选举产生。目前我国尚未有这样的机构与组织,但是我认为是一个可以改革的方向。
四、从外部救济途径上,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使得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保障大学生权益,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从目前规定看,21号令(教育部规章)只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63条)”。这里对大学生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寻求司法审查与司法保障并无之间规定。似乎暗含着大学生应当先行申请申诉,然后再寻求复议或司法解决的途径。现在实践中由于对公立高等学校处分行为性质缺乏统一认识,立法上还缺乏明确细致规定,所以实践中各种做法都有。现在到了需要统一协调的时候了。我认为,有关机构应当尽快启动修改我国的教育法和相关的复议、诉讼制度,从而使得教育领域里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尽快得以确立。
司法审查应当介入校生纠纷——还教育以本来面目
新《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如果学生对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答复仍然不服的话怎么办?可否提起诉讼?告谁?
湛中乐解释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答复学生的申诉时一定要有书面的答复,不能口头应付了事。对于学生的申诉申请,如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该答复的没有答复,该作为的没有作为,学生可以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答复内容不服,还应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否则,如果仅仅以教育行政部门为被告,学校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话,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校生纠纷被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有些却被某些地方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湛中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在诉讼上的观念和对教育争议性质的认识不一致所致,也是由于我们的制度存在缺失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