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在期末考试中针对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一口气开除了10名大学生。这些学生的作弊手法基本上是夹带纸条或将资料内容抄在课桌、直尺等上面。有的是11点多钟发现的问题,在下午两点左右学校则将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贴满了校园所有最显眼处。意图给正在参加考试的学生以格外的警示。但学生后来通过申诉,质疑学校处分行为的合法性,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均以程序不当为由,予以撤销。后来的中央民族大学则又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走了一个“完整”的听证程序,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它却又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作出了与原来决定完全相同的开除学生学籍处分决定。原来提出过申诉的学生,现在又重新拿起法律武器,在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正艰苦地申诉着,等待着有关机构的公正处理。
2006年4月24日下午,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向女博士研究生卫英宣读了北外校字〔2006〕015号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对何其莘教授在网上进行辱骂、人身攻击,利用小广告等形式进行骚扰的行为均系卫英所为”,并对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卫英接到该处分决定书后,向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诉。该委员会2006年5月12日向其送达了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2006年6月29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北外校字〔2006〕015号)。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受到高等学校的不利处分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对学校的决定予以某种形式的审查和监督。其中主要的基于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当然也有一些学生碍于情面,或者是无奈只好被动地接受不利决定的。当然有个别学校的决定仍然还存在着不告知学生相应权利,不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等等侵犯学生权益的事情。但总的来讲,尤其是在教育部于2005年3月29日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21号令)后,全国各高等学校开始修正自己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确立新的规章制度,有的省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则开始制定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5年6月2日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这样使得各高校在依法治校方面开始有明显的改善。不过,我想即使如此,仍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