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受教育者权利的人们,一定不会忘记发生在世纪之交的几起教育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第4期公报上登载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在其中的判决书文本中,富有智慧的法官写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宣告,掷地有声。这样的宣告,意味着一个保护学生权利的时代的来临和开始。
在2000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的案件中,法官对于学校的决定(虽然并非处分决定,但对学生权益影响非常重大)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又作出了新的判断。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水准,是否应当授予其博士学位所作的决定,因为赞成票或反对票未过半数而认为其不予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违反《学位条例》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的法定程序,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的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宣布或送达。而被告既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尽管后来的诉讼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遭遇挫折,但是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并未因此而衰减。
2005年5月1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郑某和童某均因盗窃同寝室同学物品而被勒令退学。由于此前该校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这两位学生便先后于5月25日、27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他们认为:一方面自己并不是存心为了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而都是为了对心存芥蒂的同寝室同学进行报复;另一方面学校这样的处分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