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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开除学籍处分与正当法律程序之遵守

高等学校开除学籍处分与正当法律程序之遵守


湛中乐


【全文】
  

  在我国,长期以来,不仅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往往忽略行政程序的公正性问题,而且即使在高等学校这种本来最应重视学生基本权利的园地,往往在对学生的处分过程中,片面强调的是学生的某种行为应当受到所谓应有的责难、惩戒和处分,而并非关注应当如何按照一套合理、公正的程序去给学生以适当的处分。处分的适当与否,往往以学校或管理者的自我判断或自我感觉为标准,至于究竟是否适当,实际上很难有被处分者的意见参与其中。这也就是我们所耳闻目睹的,长期以来学校在对学生的处分作出以后,学生只有被动接受不利决定的义务,而很难有据理抗争的权利,或者说更难有实现其权利保障的途径。受处分的学生往往也就只有默默地忍受或承受着哪怕是冤屈或不公平的结果。也许可以这样讲,过去发生在校园的并未成案的许多事件,其实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只不过在当时并未有完善的救济程序的背景下,学生在受到处分的时候几乎都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处分决定罢了。当然,不接受又能奈何? 


  

  说到这一点,应该说,有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刻的一面(强调所谓结果公正,忽略程序公正),另外也有在这种传统文化与观念影响下的法律制度不发达、不完善的方面,程序规则的规定少之又少,更不用提所谓“公正程序”了。 


  

  但是不可忘记的是另外一个方面,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为标志,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强调程序合法,或者说是符合法定程序,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但是这一规定,又由于各单行法的程序规则的缺失,极易被导致“空洞化”、“形骸化”。当然以后陆续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不断得到确立、补充与完善。这本身见证了我国法制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和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领域我们就可以感受到这种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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