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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以国际奥委会与美国为例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IFs的仲裁缺乏正当程序,被认为是IFs先期决定的橡皮图章,主要的缺陷在于:仲裁员由IFs任命,常常需要运动员来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雷诺兹在IAAF仲裁小组的听证常常被引用说明这样的听证多么缺乏公正性,在IAAF两天的听证程序之后,仲裁员只用2小时就达成了对雷诺兹不利的决定。因此,运动员和他们的律师常常寻求其他方式来颠覆IFs的禁赛,在一些案例中,矛盾激化到顶点,因为NGB或国内仲裁机构常常认定运动员无罪,而IFs拒绝接受NGB或国内的仲裁裁决。 


  

  雷诺兹(Butch Reynolds)案是这些争议的典型。在药检阳性后,雷诺兹先后从AAA(美国仲裁协会)和TAC(后来的USA T.F)取得了认定其无辜的裁定,但IAAF拒绝承认这些裁定,举行了自己的听证,继续对其的处罚。同样,在杰西卡.福奇(Jessica Foschi)案中,AAA认为其无辜,而FINA拒绝接受此结果,继续对其进行处罚,并未对其进行听证。跨栏运动员史第芬.福兰理(Stephon Flenoy)也被AAA撤销了对他的兴奋剂违禁处罚,但IAAF拒绝接受,继续对其进行处罚。 


  

  1.3国际体育仲裁院 


  

  为了更好地解决体育领域日益增长的纠纷,IOC在1983年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CAS最初的结构和运作规则使它看起来是体育管理机构的延伸,因此它很少被使用。当时它的60名仲裁员中,IOC任命15名,国家奥委会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任命15名,IFs任命15名,其余15名由IOC主席在IOC、NOC和IFs之外任命。CAS还从IOC处得到全部资金。对于运动员来说,以上的人员构成看起来是用来声讨他们的罪行的。 


  

  1993年,IOC改组了CAS,使其更具独立性。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ICAS),ICAS成为体育组织与仲裁程序之间的缓冲器,由20名成员组成,负责适用和修改CAS的运作规则——《体育仲裁章程》(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任命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置疑、处理经费预算问题。ICAS的组成仍然与IOC、IFs和NOC密切相关,他们任命20名成员中的12名,此12名成员再选出其余的8名。 


  

  《体育仲裁章程》特别赋予CAS听证来自IFs的兴奋剂纠纷的权力。听证在上诉仲裁庭(the 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进行,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适用IFs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仲裁小组应由三人组成,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的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上诉仲裁庭主席任命。在三人仲裁小组的情况下,裁决应以多数同意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不能得到多数同意,首席仲裁员有权单独做出决定。 


  

  在1983-1996年间,CAS裁决的兴奋剂案件相对较少,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中理解CAS的程序问题的趋势。 


  

  一,CAS在上诉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虽然CAS的规则中指明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适用IFs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CAS在一些情况下借助法的一般原则和自然正义的要求,之所以借助这样的概念和原则而不是上述那些约定和IFs所在地国家法是因为CAS并没有得到这样的权威,而CAS自由使用一般性的、不特定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原则,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独立的法律流派。这是明智的做法,因为IFs的规则都是对IFs有利而对运动员不利的。如果CAS适用该规则,则永远对运动员都是不利的,而适用法的一般性原则才会帮助纠正这种不平衡。 


  

  二,仲裁小组只认定现有的事实与对法律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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