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待遇为劳动者报销相应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不能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医疗期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恢复的期间,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承担着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报销医疗费用等待遇的义务,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有条件进行充分的休息和恢复。若在医疗期内允许劳动者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的,不仅对其原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了设立医疗期的初衷和目的。
原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六、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劳动者非因工致残或被医疗机构确认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医疗期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若医疗期满,劳动者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外,还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为:一般情况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七、医疗期跨域劳动合同终止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
按照我国《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除非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在医疗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医疗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并且在延长的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的义务,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