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若干问题研究
麻增伟
【全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是
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体现。虽然医疗期属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时间、条件不受任何限制。若允许劳动者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医疗期,那将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必将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使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出现另一种失衡。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就医疗期作已出了相应的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行使休息权时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劳动者按照法定的期限、手续享受医疗期,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甚至因不正当行使休息权,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享受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的期限
劳动者医疗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根据上述医疗期的规定享受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但对于患上特殊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疾病仍无法痊愈的,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上述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之后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但并不等于劳动者实际享受到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实际享受到的医疗期限,还要根据劳动者所患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意见,在上述医疗期限内具体确定。
二、劳动者享受医疗期期限的计算办法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期间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