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阅读的第二重境界是,在判例中总结法官,以及其他主体的思维过程。判例是法官作业的结果。法官的思维方式,集中体现在判例的制作过程中。尽管法官面对同样的案件,未必一定恪守相同的思维路线,如早上徐昕教授讲演中所举的例证那样。但即使如此,判例作为法官作业的最终结果,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标志,它能够集中表现法官作为一类特殊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判例阅读,既可以让我们领略法官的一般思维方式,也可以领略不同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说理艺术、论证水平等等。法律思维方式,特别是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法学研究理应关注的内容。对研习法律方法论的学人而言,更应当关注法官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所有法律方法,最终总是经由法官而代入到具体的案件中去的,是借助法官把法律方法的理论教条、技术规程运用到个案的裁判中的。所以,判例阅读,能够让读者,特别是从事法律方法研习的读者,发现、了解法官如何样把具体的法律方法代入司法活动的这一思维过程,了解法律方法是怎么被运用的。从而更进一步在司法判例中发现法律方法。对后一问题,我在后面还需要作些说明。
判例阅读的第三重境界是:寻找具体法律方法所适用的情境。大家知道,在语言学领域,有语义学、语用学以及和语用相关的语境论。由语言学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方法是不是也有它适用的场合、或者适用情境?多年来,我注意到研究法律方法的同仁们,对于具体法律方法所适用的情境,并不太关注。反倒是关注法律解释的学者,大有以法律解释替代一切法律方法的“霸权”倾向;关注法律论证的学者,大有以法律论证替代其他法律方法的“霸权”倾向;而侧重于利益衡量的学者,也大有以利益衡量替代其他法律方法的“霸权”倾向。这种对自己研究对象的关注和倾心,当然是值得欣喜的,但无视法律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境,却是值得反思的。我觉得,判例阅读的重要使命和学术境界,就是在判例阅读中发现不同的法律方法所适用的条件。在我最近将要出版的《法律哲学》第三卷中,就是我这些年来对法律方法问题思考的系统总结。如果这本书还有一点贡献的话,就是通过判例阅读,具体论述了九种不同的法律方法所各自适用的条件,或者说适用情境。在这本书的每一章之后,附有一例和相关法律方法相关的判例。当然,这些判例是否得当,是否一定能反映相关法律方法,期待大家看到书之后再批评指正。对这一问题,我去年给博士研究生,也就是光宁这一级的博士研究生讲《法律哲学》时,在总共四讲内容中,其中第三讲所讲的就是这一内容。我想光宁、伟强你们还记得。我在这里想强调一点:在判例阅读中对不同的法律方法所适用的情境的清理,或许能更好地把我们所研究的法律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现在,不少人埋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埋怨法学理论不能指导、帮助法律实践,尽管法学家可以对此提出驳议,强调理论的独立性。但在我看来,如果法律方法研究还不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有所指导,那就很不应该了。而在判例阅读中、发现、总结不同法律方法的适用情境,或许是法律方法研究有益于司法实践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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