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权力体制。为了尊重民意,顺应民心,并且体现民心至上的法治精神,无疑只有监督院可以肩负起这一法治加于其上职责。所以,设立独立监督机关体系,即独立监督院(属于权威的社会监督组织,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这样就可以改变三权分立国家体制,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重要制度机制,在公民和国家之间进行裁决,建立起四维国家权力体制。
C、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监督需要的具体法律制度必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外部制度:一级终审制;监督员竞选产生;监督长竞选产生,一年一换,可以连选连任;监督者终身制(不缺公德、不失私德,可以终身使用);监督长无薪制;监督员高薪制度;裁判时效制;裁判中立制;裁判独立制。[6]
内部制度:对监督者的使用:监督长区域内普遍竞选产生,监督院一致通过,坚持社会公德底线和保持私德两个高标准。对监督者法律制裁:为杜绝缺德和失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如果监督长失德必须入罪,监督员缺德必须除名,监督者如果违法则终身免除裁判人员监督职位,并且终身不得作为其他国家公务人员使用,对监督者“出礼入刑”,严格要求。
D、监督权力的范围
独立监督院享有最高
宪法解释权、裁判权(对私权利和公权力的滥用直接进行最权威的法治性裁判)、否决权(对竞选结果的人事监督,民选通过也可以依法否决,但没有人事任免权),罢免权,质询权(对国家公权力工作问题进行审查询问),直接救济权(侵犯基本人权和
宪法性权力的事件进行直接法律救济,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其中,裁判权和否决权是核心权力。
2)独立监督权的建立模式
在三权分立国家,一般都注意
宪法权利(权力)的维护,尤其是人权保护是头等大事。所以,这里要注意把法制性国家权力的职能和社会性权力的职能区分,二者性质不同,一个属于国家,一个属于社会。社会权力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谐调者,而且目的就是要防止公权力整体的不法以及权利滥用,保持社会整体的和谐,最终维护国家稳定也维护了民权,二者保持一致,这超越了
宪法法院的职权,
宪法法院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不能裁判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争端,无论国家还是人民都不能自己做自己的裁判,所以,在
宪法法院之外还要建立独立监督院,这是分权国家必须实行的体制,具体来说还有所不同:
A、法典法(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设有
宪法法院,甚至有行政法院,但是它们仍然不是独立监督院,不能代表公民主权,只代表国家权力。所以,
宪法法院不能代替独立监督院。在法典法国家,通常实体法律完善,重视程序,教条的法律,理性的法律,思想上法律绝对主义,所以改革要求司法权威加强,确保司法独立,然后建立独立独立监督院。因为在这种成文法系社会已经有了国家的
宪法法院,那么就可以单独建立独立监督院,不过需要注意区别二者的权能。
B、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
在判例法国家通常实行司法违宪审查权制约立法违宪,所以这种权力也不是独立监督权,更不代表民权。在这种体制内通常程序法律完善,也重视实体法律问题,是实践的法律、活的法律,思想上属于法律相对主义,所以改革要求立法权能加强,司法也应该有法可依据,然后才可以真正实行独立监督。一般来说,实行判例法的社会首先制定统一的成文
宪法,然后同时建立
宪法法院和独立监督院,直接通过
宪法来划分二者的权能的即可。
3)实行具体监督的基本方法
“民意”(民是相对的,属于相对私权主体,包括任何公民、法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机关等一切法治主体)启动,独立监督院依法受理,及时、公开、公平的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合法的
宪法规定,合法中止争议事件,做出权威的公正裁决,保证对公私权的行使进行法治化监督。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虽然在西方社会三权分立制度运行已经非常成熟,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十分有效,但是权力机关之间的合作欠缺,相互监督不力,对服务社会民众的目标也不能一致,所以真正对公权力(主要是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权最终归于司法机关的作用。可是,我们知道,司法机关仍然是依照国家颁布的实在法律,即
宪法和法律来运行权力的,面对司法权力的专制,公民将无可而奈何,因为对法官的权力没有一种有效的公权力再加以监督。当法律本身并不公平时,公民的合法行为也可能是所谓的犯罪而受到惩罚,但这是违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所以,我们认为,在司法权威之外还需要一种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判,以体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在法律面前的真实、彻底的平等。这种权力组织就是我们提出的属于社会的独立监督组织。在这种政体之内,公民将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器将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同时,公民权利的任何滥用,也将受到监督组织的合法制裁。这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就可以建立起来。
小结
在本文中我提出的推行四权宪政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主要是依据一些基本的法治思想演绎而来,为了读者便于理解,我这里简要概括为“一个公理、两个原理和四个定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法治公理}
天道人心至上。
{两个法治原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相对性、可变性,可以叫做相对性原理。
2、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权利。
宪法绝对性、稳定性,可以叫做不变性原理。
{四个法治定理}
1、社会公民主权,民权高于国权。体现
宪法的绝对权威。
2、独立监督权是最高权威。在国权和民权之间裁判,左监督公权,右制约民权。体现
宪法的绝对权威。
3、国家公权力之间平等、独立、自主、制约、合作。体现法律的相对权威。
4、公民私权之间独立、自主、平等、互助。体现法律的相对权威。
我们知道无论国家权力还是公民权利都应该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权力的具体表达形式,一维独立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民权的具体表达形式,国家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的平衡。我认为,若追求法治社会理想,则必应建立起四维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完整的、系统的、有效的法治运行机制。中国人大权力机关则应分立为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独立监督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结合。这里,监督权实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它享有国家机关的权力,又与公民权利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治化的最直接体现,并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约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接受独立监督机关的法治监督,从而得以实行四权宪政。
在四权宪政体制下,国家、政党、社会自治团体等等组织和公民一样是平等的法治主体,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特权。本来,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实践中自然不能都单独行使这种权权力,为了高效、专业、权威的实施监督,设立独立监督组织就是必要的。
在四权宪体制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化国家权力,即法外无权;监督权则是相对变化、动态、积极的防范性社会权力,即有告必理,监督国家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从而达到国权和民权在
宪法内的和谐,体现法律面前普遍的人人平等。
在四权宪体制下,没有最高的国家权力,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
宪法,即普遍的人权
宪法和世界宪章
宪法是合法的最高权威,最高公权力属于社会而不是属于国家整体或者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