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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四权宪政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初探

  3)政府体制改革基本途径和方法
  A、政府改革的基本途径。首先,要确立司法独立,国家机关的权力对等、地位平等、在宪法中没有绝对至上的法治主体,司法不独立,没有司法的权威,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会有彻底的依法行政;其次,加强执政党对政府的领导,党政必须合一,建立责任政府;第三,政府立场必须是为全社会服务,执法为民。第四,反对以政策治国,执政者的政策必须在宪法与法律之间活动,执政者的意志必须转化为可行的法律才能施行,政策不得违背宪法原则,不得违背法治精神,不得侵犯人权、不得压服民众,一切政策在法治范围内制定而不是先有政策再有法律,法外无政治。
  B、政府改革的基本方法。第一,必须严格限制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限于执法的程序问题,而关于公民实体利益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第二,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政府实质上无权立法,只可以为了执行基本法律而制定低级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政府行政立法必须经过授权、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法。第三,改革公务员的内部、外部人事制度。一是先普遍民主后统一集中,而不是先上级集中后形式民主。政府对外需要体现党政合一,应当引入执政官普遍的民主竞选制度和统一的独立监督制度,即普遍竞选民主通过,监督院的集中可以行使否决权,坚决取消上级任命的选拔制度。二是政府机关内部应当有效进行分权。政府机关要做到权力法定,职责明确。三是保障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地位。公务员必须及时轮岗、下岗、交流,打破铁饭碗和公务员终身制,非领导职公务员享有独立地位和法定职权,依法办事,各负其责,让机关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失去效力;第四,必须严格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制;第五,要求行政相对方与行政管理者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公民有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法外管理;第六,健全救济防范制度。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健全行政侵权司法救济程序,积极防范违法事件。二是实行独立监察制度,垂直领导,坚决制裁违法行政。三是受到侵权者可以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
  (三)分权制的变革途径和方法
  分权制的典型代表制度就是三权分立,但是——
  第一,虽然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制衡、他治,可以说是法制化的最高形式;三权分立也是反对专制、独裁、暴政的比较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一;三权分立还是法制国家重要的制度性标志,但是三权分立不可能、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是民主的重要内容。从而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另外,虽然权力分立的代议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相对多数选票代表政治成功可以执政或者采取决策,比世袭制度和任命制度优越,但是由于其公权力的运作本身是只服从法律权威而可能脱离民众,违背民心,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更可能形成法律的专制,还会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这些都超越了人类社会公德的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极端而违背法治初衷。总之,三权分立既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的现象,也容忍民主不真实、形式化现象,还存在国家权力整体侵犯民权的现象,一句话,三权分立制度欠缺法的实质。
  第二,三权分立政体对内而言,当国家机关整体互相默契而一致违法,甚至和民众意志直接对抗,用法律的暴力压制民主的时候,社会分散的民意却不能通过有效的公权力制约国家机关整体的不法,只能从外围起作用,国家机关可以采纳也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广大民众集体被欺骗、瓦解。在这种时候,整个社会没有沟通国家权力和民权的合法权威,不能体现公民主权的国家实质,民权没有合法的有力的表达途径。据说,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想通过这个制度来体现人民主权,想弥补权力分立制的不足,或者就是要用人大代替三权分立。但是,我们知道它的愿望没有成功,实践证明也是行不通的。这并不是要全盘接受三权分立取消人大,我们知道,人大制度中的监督职能如果能够形成一种独立的监督权,就是我们需要的表达民权的最佳权力机制。
  第三,三权分立政体对外而言,由于某个国家的公民具有人的自私本性、民族偏见、狭隘的爱国主义以及缺乏普遍的国际主义精神,当一个民选总统为了本国人民的利益而侵害他国人民利益的时候仍然可以得到本国人民支持,他即使侵略他国,肆意践踏他国人权也不会下台;当国际社会评价某个政治家很好的时候,可是如果他在国内没有选票,他也得下台。这些都说明局部民意的不可靠,并不能完全体现普遍的民心。这个时候的国际社会也缺乏弘扬法治真理的权威组织,国际法院只是被动的行为,有限的裁判,并不能有效制裁不法的国家行为和恶劣的民主偏见。
  由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虽然分权制可以从形式上使部分社会成员的民意得到畅通、平等的表达,却是真假混杂,是非不分,法制有余,道德不足,也同样不是法治的政体。但是,分权制毕竟比起集权制度要进步,那就是国家权力得到真正的法制化,民主政治得到推行,在国家内部实行统治是有着巨大的生存空间的,符合大多数人的自私本性,但没有国际性,而且国家机关整体的不法无法得到制约,就是当在危害国家整体利益,也就是统治者利益时,人民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说,人民根本利益只有统一的人民权力才能得以维护。分权制政体改革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集中民意以体现民心?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有这个目的,但是实践中作用不大。我认为,这就需要体现符合民心的独立监督制度发挥作用。只有将其中的监督权独立出来,以一种独立监督权力发挥作用,让这个权力属于人民,属于社会,享有宪法裁判权,才能真正使国家权力不违背民心,在国家内部人民根本利益得到维护,在国际社会世界和平和人类和谐得到发扬。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出的四权宪政思想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在分权制国家如何实行四权宪政呢?下面,我们来研究这个问题。
  (1)分权制国家政体改革的基本途径
  分权制国家公民如何对国家公权力整体进行有效如何监督而实行四权宪政体制?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体现监督权力的集中形势,以保障公民权利,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顺应民心。法制化三权之间制约(利益的不同决定了权力制约的可能性)、合作(国家公权力的整体性质决定的),不能互相监督(利益的共同性决定互相监督的不可靠性),所以,监督职权统一划归为独立监督机关就是必要和可行的。具体来说,在分权制国家推行四权宪政就是要理顺宪法法院和独立监督院的关系,使独立监督院在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私权之间做中立、公正的裁判,成为社会真理和人间公道的代言人。我们知道,宪法法院实质上仍然是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性质上还是属于国家权力。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独立监督院则实质上不是司法机关而是社会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民权,不仅是私权的表达者,还是法制化国家三权力的主人,不过在法治社会主-仆平等而已。但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主-仆关系倒置,正如父子法律关系平等,但是父子自然关系不能颠倒,这是不变的、基本的、自然的关系。
  (2)分权制国家政体改革的基本方法
  因为分权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民主的形式问题,如何使民主得到制约以体现民心而使民主的实质是真实的、普遍的得以体现?具体就是如何发挥独立监督院的职权,通过监督精英一致否决不法的、形式的、虚假的民主,保证民主的科学性,以既尊重民意又必须符合民心而达到使民主的合法化,最终把民主纳入法治的范畴之中。这就是如何有效发挥独立监督院的职权问题。以前我们在有关著作中提出过《论独立监督》曾经详细论述过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再简要谈谈这个问题,并且有所发展。
  1)独立监督组织的运行制度体系
  A、基本原则。民心是天道人心,具有人类性、不变性,可以载入世界人权宪章和国家宪法。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必须载入载入世界人权宪章和国家宪法。上有天理民心,下有人权底线,维护私权利,制约公权力,才能实现法权的整体平衡。以顺应民心为宗旨,以通过民意为基础,整体调整国家、公民(广义的,下同)之间利益的冲突,才能实现人权的正确保障、国家权力整体的合法性、社会的大和谐、世界的大和平。因此,独立监督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民心至上原则;有告必理原则;及时裁判原则;监督公权滥用原则;制约公民自由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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