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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四权宪政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初探

  我们知道,任何形式的人治的其实质最终都是是反理性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不讲道理,野蛮霸道。在一个国家内部尤其集权制的推行就是这样自以为是,靠暴力压迫推行统治者的意志,是最无理性的国家制度,因为这里没有是非标准,只有权力的意志,说到底就是个人意志强奸民众意志,一切所谓的政治真理都是相对的、主观的、感情的、私利性的主观意见,根本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因为,在这里对任何政治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责任承担者,政治错误只有让历史承担,让某些替罪羊承担,没有司法追究,统治者即使犯罪也是不了了之,错误不可避免不停地重演,悲剧可以不停地发生。即便如此,还是有太多的中国人民的理性被蒙蔽着,不知道这些悲剧不断重复发生到底都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家认为,现在的一切社会弊端都是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改革而得到解决的。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是人治制度带来的必然恶果,是人治社会不可能自身解决的问题,是集权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如此清楚的道理在现实中却如此难以行通,难道非要通过暴力行为和社会革命才能解决问题吗?我不相信。那么,我们通过什么途径才能改变这一切呢?
  有学者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六种可能的途径:第一个途径,党内民主途径。党如果要开始搞改革,那么底下各个领域都会搞,这是肯定的。但从实际上各种改革看并没有什么真正大的改善,它实际上有很大虚的东西在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督党的一把手的问题。每个地方党委书记是一把手,一把手谁来监督?在共产党内根本没有人监督,只有他的上级才能看着他,然后同级没有任何人监督,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第二个途径,Goodgovernance途径。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改革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公正,实行一定的政策透明化或者民主化。第三个途径,基层民主的途径。第四个途径,市民社会的途径。通过发展社会,建立起一个逐渐强大的社会体系可以影响到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可以跟政府之间逐渐地形成一种平衡力量,但在中国大陆的情况之下不可能起到对等地位,仍然是国家强,社会弱的格局。第五个途径,法治改革的途径。法治改革会影响政治体制改革。真正的法治改革能不能管到党?能不能真正管到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第六个途径,危机解决途径。所谓危机解决途径,这是带有点将来时的,就是说中国如果一旦发现了某些地方有些什么危机,通过解决某一地方的危机去解决当地一些政治上的瓶颈。[3]
  我是一个普通的法律人,同时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也和许多人一样时时在关注当代中国的政治问题。而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国政治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在保持国家稳定、统一的前提下适宜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法律人的角度看,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宪政问题,同时也应该是基本法学理论研究应该解决和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我们知道,在中国大陆不少有识之士都深深认识到,当代中国社会发生的众多的、普遍的社会问题都是实质上都是根源于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但是,大家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出路。如上所述,虽然有人提出直接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有人寄希望于政府体制改革,有人提出从司法独立入手,等等不同的途径着手对现有体制加以改革,可是在我看来这些途径和方法实际上都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大陆的政治体制改革根本问题。因为,第一,三权分立也不是完全普遍的政治体制模式;第二,单独的政府体制改革如果没有国家体制整体性变革,也就是说中国人大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如果得不到科学的、合法的改变,一切体制内的改革最终都是徒劳的;第三,和政府体制改革一样,如果没有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单独进行司法独立的改革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不仅缺乏法学理论的支持,而且在法律技术上也是行不通的。
  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和最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对国体、政体性质的认识这个根本的思想问题以及实行政体改革的具体途径和方法这两个基本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得到实质性的突破,一切形式的改革都不会彻底解决今后中国的社会冲突问题,一切局部的改革也都会最终流产,时间长了甚至可能还引发中国的政治革命,使中国社会发生分裂、动乱,我认为提出这样的观点绝不是危言耸听。
  我认为,中国社会如果不去走三权分立体制的弯路,直接进行法治社会的变革将是最适宜的途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政体改革的法治途径。如果我们选择法治的途径,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所谓的政体改革的性质问题就简单化了,即法治社会的政体也应当是无阶级性的,可以在一切国家(主权者)以及国际社会通用。法治化的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政治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所以,中国走法治建设的道路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实行这种意义上的法治化的政体变革。
  2、关于中国政体改革的一般方法
  由于人大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所以中国政体改革的法治道路就是我们直接改革现有的人大制度,那将是最方便、最稳妥、也是最科学的方法,而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其他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都将会迎刃而解。
  (1)人大分权
  中国发人大制度是集权性人治的一种最高形式(高于君主立宪制),它意味着存在一种最高国家权力,味着有无对等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绝对集中化,这种把权力绝对化的思想和做法实质是不法的。从总体上看,人大制度在中国社会五十多年的政治实践中可以说是失败的,而失败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这个制度内部存在着许多不可克服的矛盾。具体来说,它包含着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矛盾:
  1)国家机关之间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A、政府与人大的矛盾——
  它又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矛盾:
  人大立法权与政府行政权的矛盾——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就会导致公正立法的障碍,因为立法者不会制定侵害自身利益的法律。这样,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必然难符其实,依法行政举步维艰,造成依法行政无良法可依。另外,现行法并没有严格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更缺乏实施严格的内部责任制,对行政立法权缺乏严格限制的能力。第三,行政立法应限于执法的程序问题,关于公民实体利益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就必须靠严格的立法制约,但是强政府、弱人大格局势必发生政府立法泛滥,立法无法操作的冲突或者双方集体的对民众、社会不负责。所以,就会经常性发生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政府的威信、破坏法律、破坏民众的法治信仰、最终破坏民众的自由幸福的生活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但是在现行国家体制下,现实是人大职权难以发挥作用,地位弱于政府,政府权力难以控制,必然制造了监督消极化、事后化等人为的矛盾,从而导致行政立法往往比人大立法更加有效、更加权威的奇怪现象。
  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矛盾——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法外管理,则公民有拒绝接受管理权。行政专横、压迫行政管理相对方是反法治原则的作为,对这种不法的政府管理,民众当然有权对抗,但社会秩序需要现实法制的保障。所以,健全的行政法治内部应制约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使行政复议及时处理,及时救济侵权,不要总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或补偿,补偿往往于事无补。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享有最高监督权,所以,应加强行政监察职能,积极防范违法行政。对行政立法的独立监督是必要的、首要的、防范性监督,但人大的监督无权威性,只能事后行使罢免、质询或提请司法机关解决法律问题(又难免干涉司法),不是独立权力监督机关,既不是司法性权威的监督,也不是行政法律性监督,实践中更近似于政治性监督,而不是人民主权性的监督,人治化倾向明显,违法行政因此而难以有效得到遏制。从而,形成人大的监督权徒有虚名的结果,监督权不可能彻底得到实施,在现行体制内这个矛盾也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调和的。
  B、司法机关与人大的矛盾——在实践中,人大机关控制司法机关,主要体现在通过人大代表选举、罢免、质询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对司法机关实行单向的法外监督,而司法机关无对等反向监督人大的权力,形成只有服从的司法,而无独立的司法现象。司法机关与人大地位的不平等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人大立法,司法机关无权监督人大机关,这样必然会导致孱弱的、附属性的司法权。
  法治社会要求不能存在当然的可以不受司法监督的立法和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的政治权力,那么人大的宪法地位到底应该怎样确定?我们认为,如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则无任何组织可以置于其上。实际上,哪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哪个组织也不可能享有国家权力之上的权力。行政机关不能,其执法性质所决定;司法机关显然也不能,由司法公正的本质所决定;立法机关也不能,立法不公,就没有正义可言,法制的基础崩溃;监督机关也不能,监督也要公正、无倾向性、无政治立场性、唯有顺应民心而为。总之,人大也不能享有最高国家权力,也是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的法制性权力组织,而不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国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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