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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四权宪政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初探

  2)法、国家、政治是法治社会不可分割的三个方面
  在前资本主义的人治社会,有国家、法律,但没有普遍的民主制度和政治活动,治理国家实质上是私人团体的活动,国家是少数人的、私有化的。这时,所谓的民主也不是现代意义的民主,实质上不过是少数人集团的内部活动,不具有社会性。概括而言,私有制越不发达的社会,国家越私有化;国家公有化,私有制才有独立地位。所以,公有化的国家属于全体国民,只这样的国家才具有不朽性。虽然国家不为个别利益存在,但绝对要维护个人利益、尊重个人利益。绝没有超然至上的国家利益可以高于个人利益,国家与集体、个体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因为,凡是权利(力)都是法权,法外无权力(利),只有平等的权利(力),没有特殊的权利(力),这就是公有化国家的特征,此乃天下为公的真意。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人人平等、普遍公正,即使被关押的罪犯也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大事需要全体公民自决,而不能由他人包办代替,这又说明任何形式的代议制都是有局限性的。
  一切政治都是实现法治的工具,政治是为法律服务的,否则,这种政治活动就是多余的,甚至可能演变为反人民、反社会的、不法的暴政行为。现代社会的政党政治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政党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政治体制由法制决定,而不是掌权者或民主意志决定,这实在是科学的责任。人为阻碍政治体制的改革,是反社会进步的现象。任何人如品德良好,愿做公仆,有独立有效的政见,为多数人民拥护,获得竞选多数票,就可以成为执政官。所谓的政治家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专家,而不是国家权力的独占者;政治家不是人民的领导,而是人民的公仆。所以,执政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荣誉或特权,政治家如果要为民服务,必须依法办事。
  法是客观的,政治是主观的,所以政治活动必须尊重法、利用法,而不得违背法。政治为国家而存在,国家为法而存在。政治即行人道,讲人权,这是政治的实质特征。法的实质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是主-客观同一的产物,其客观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政治必须是法的工具,政治是为实现法治而存在的。一切文明政治必是反映民心,符合法治精神的政治。政治活动与国家、法相协调、统一就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政治活动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3)国体说曲解了国家的实质,使国家成为社会的对立物
  我们认为,人类社会所谓的阶级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人群的秩序需要国家,统治管理国家的代表与被统治被管理的民众之间的矛盾调和凭借的是国家理念,所以任何阶级矛盾都是可以调和的。国家本身是理性化的产物,国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国家是独立自主自由的,具有永恒性、中立性。国家不存在,人类文明也就结束了。只要社会管理活动需要公权力,国家就需要社会继续保持。国家与法同在,可以说无法无国,无国无法。
  在人治的政治国家(法制化国家),国家是少数统治者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国家,所以需要建立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制政府,执政者即是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做民众的公仆。任何执政者不仅仅要对上级领导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最终对被服务、被管理者负责,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毫无特权,更不可压迫、剥削、侵害被管理、被服务的民众或者任何相对方。
  在法治社会,国家不是高于社会公民之上的特殊权力组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因为一切国家权力,包括主权在内都是来自于人权,不可能不受法律制约;人民主权也只有相对的意义,国家代表不了人民本身;个体、国家(集体)都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人权与国家权力之平衡根本上是凭借法权威而非个人意志等非理性权威的作用。法理不来自权力,而来自人的理性精神、科学观念以及道德信念。总之,法之独立品性,独立于国家权力,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法的真理性表现。
  既然国家的实质是人类社会的共性要素,那么实行法治之路就是科学的选择、理性的选择,但不能说是唯一的选择。因为社会分工不可能消除,人心不可能完全一样,需要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所以必须尊重每一个人,谁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人,这就自然的需要全社会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源泉在于全体社会公民道德的一致性,实际操作中则需要少数精英立法、执法、司法,人民大众通过独立监督权力决定社会发展的主方向。天下为公,民众皆可治之,为政当顺民心,行正道,只有法治化才能使政治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所以,只有全体社会公民最终可以决定社会制度的形式,使国家真正成为服务社会的必要形式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
  (二)集权制的变革途径和方法
  我认为,现代社会集权制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中国的人大制度。所以,我将以此为案例对现代集权制的改革进行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的实质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四个字:人治、集权。集权制存在无制约的权力,不可克服普遍的专制、腐败,乱而不治,民主缺乏公正的程序、缺乏竞争,不公平,真实民主难以体现。这是由于集权制无疑过于信赖国家权力,以国家意志取代民众意志,国家权力一元化,权力特殊化,掌权者往往成为特权者、高于民众,导致专制或腐败,其人治性最终会侵害国家权力本身。
  我们知道,人治不一定就是搞集权统治,但集权统治一定是属于人治的东西。一切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信任基础之上,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然后掌权者都是人民的公仆和人民的学生,而不是人民的老爷,更不是人民的领袖。在法治视阈中,任何主体无论是主人还是公仆地位都是平等的,权利都是对等的,法治的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手中,而在普遍法理之间,在天道人心之中。在中国人大体制内没有国家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最高国家权力本身是不受制约的,而且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也都可以直接违法而不受权力的制约;民权由于不能得到一种独立有效的监督权力的支持,使人大不能完全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反而到是很好地表达出了政治集权的特征。几乎所有的人都可以认识到中国政体存在的这两个根本性弊端,但是对如何进行改革的看法差别却很大。所以,中国政体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首先解决中国政体的集权问题和人民不能主权问题。具体来说,中国政体人大集权制度改革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正确民主以体现民意?二是如何使民意更加符合民心?前者是民主政治问题,就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公平的尊重、体现民意而不是让人大代表代替公民投票选举,人的意志是绝对自主、独立而不可让他人代替的,实际上就是分权问题;后者是真正的法治建设问题,也是中国人大制度给我的启示,就是如何让人大的监督制度真正独立出来以发挥作用,体现真正的民心,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我们现在就是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探索和解决这两个问题。
  1、集权制政体变革的具体途径
  有人认为,中国30年政治改革是成功的,有许多宝贵经验:一是把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并且以经济体制改革的名义推进。二是把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结合起来,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坚持依法治国。几千年形成的人治社会正在向法治社会转变。三是把政治体制改革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四是把发展民主法制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享受到直接的实惠。五是把执政党依法执政与参政党依法参政结合起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六是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以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特别是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已经废除了终身制,完善了以民主为原则的干部任免制度等等。七是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与公民直接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了公民舆论监督和信访制度。八是把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完善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式。[1]
  有人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决定的,是不容改变的。只有坚持这一性质,才能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以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普通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实和长远利益。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政治改革绝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2]
  任何理性的中国人都应该可以感受到上面这些说法的霸道性。我认为,这种靠政治强权支持的理论其中能蕴涵着多少真理,也许只有“神人”才能知道,我辈凡夫俗子不得而知。不能说这种所谓为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想法或者口号没有一点道理,或者也可以说这是一种良好愿望的表达,充满不确定性和诱惑力,也许是有着强大的欺骗力的,正如极乐世界的幻想一样,虽然不可能变为现实却有万千信徒深信不疑。但是,第一,这种美好的愿望从来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如此不和谐,过去几十年的社会是更加野蛮和残酷的社会(反右至文革时代);第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不等于全体公民的利益,那些少数人和所谓的“敌人”的利益如何维护?他们也是人,也是社会成员,也是国家公民,也需要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基本的人权保障,但是集权制度却从根本上排斥了后者的基本法权,实质上这些人只能成为社会的奴隶而不可能是国家的主人或者国家公民。这种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的二分法思维方式是十分符合人治社会的需要却是反法治精神的。第三,历史的事实证明现有制度是即使在所谓的人民内部也是无法保障全体人民权利得到维护的,而是矛盾不断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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