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四权宪政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初探
张树军
【全文】
如何对传统人治社会旧的政治体制进行变革,才能更好地使四权宪政得以普遍的推行而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呢?现在我们就来尝试着研究和回答这个非常棘手的、重大而又现实的具体法治理论问题。
我们知道,无论是个人独裁专制还是少数人集体领导的威权体制,其实质都是集权和人治。我们认为,对这种体制实行改革的根本途径就是推行四权宪政以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没有国家特色,就是说一切国家无论其实行单一制还是实行联邦制,都适用法治的四权政体。换句话说,法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底线,任何主权者和个人都不能以自身的特殊性为由而生任何特权。历史上的各种政治专制、军事霸权、经济公有、法律工具的思想和做法都是为人治服务的好制度,却是在根本上反法治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公民自己独立自由平等,这在政治上要求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在经济上要求保护一切合法的私有制,在法律上要求人人平等,在精神上要求绝对自由,而这些权利在人治社会都是无法从根本得以保障的。
同样,人治社会的分权制国家的民主制度,在国内无法超越法律的框架,根本不能和实在法相反对;在世界范围内也不能延伸到国际社会。所以,这种国家的内部就会发生形式民主的统治和多数人的暴政,公民的根本的利益是得不到真实、普遍、全面维护的,国家公民被虚假的社会公正所迷惑;在国际社会就会产生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平等和霸权主义的合法肆虐,国际法完全没有实质性的效力。
因为实力和人数多寡都不代表真理,正如强权和霸权都不代表真理一样,所以我认为国家和公民的平等是无条件的,国家内部的独立监督院(不同于
宪法法院)就是平衡国家(包括一切公权)与公民(包括一切私权)之间纠纷的最权威组织;国家之间的权利平等也是无条件的,国际监督院(完全不同于国际法院)就是处理国家争端的最权威机构。一句话,传统社会制度无论是采用集权体制还是分权体制在实质上都属于人治社会的制度形态或者没有超越人治社会,必须进行向法治社会的变革。
那么,人治社会如何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这种变革的具体途径就是我们这里要探索的问题。我自然知道这种探索在国内难度之巨大,因为它不仅没有可以借鉴的模式,纯粹属于理论探险,而且还有着很大的政治风险。所以,我不想把我的思考看做是严谨的学术研究,更不把它理解为破坏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而更愿意把我的思考理解为一种思想的游戏活动,或者说是一种学术幻想,只希望对此重大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人们能够带来一些启示。
(一)关于政体改革的总体构想
1、明确人治社会必须走向法治社会的思路
(1)形式民主制度的局限
在人治社会,无论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但是惟有那不是否定法律,而是怎样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民主制度,才体现了民主的法治价值。我们认为,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内容同样重要,缺乏真实有效的民主程序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如果谁自以为当然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重视民主程序的必要性,谁实质上就是在蔑视法治、破坏法治,这种政治活动也必然是欺世盗名的政治行为或反民主的野蛮政治。同样,那种打着为人民谋利益的旗号而实际上只信奉强权的政客,他们相信的不过是暴力哲学,即只相信多数人的力量大于少数人的力量这一原始经验,这与靠军事支持的霸道哲学完全一致,也是“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中国古代家天下哲学的体现,其中完全没有一点法治的精神。
大家知道,实行所谓的民主不过是整个社会同一阶层内部的要求,所以阶层的合作就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任何局部的民意都能不代表真理,因为民主制度实质上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更不代表真理本身。社会化民主的真意不是少数要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自由、独立、个性、意见,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所以,多数人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假设同样是不成立的,多数人总是正确的假定更加错误。事实上与此正相反,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制度的通过多数人来做出决定的机制恰好抵触。
我们认为,民主不是在任何时间,对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方式,同样不能把民主方法神圣化、绝对化,正如没有永远正确的科学理论、没有无条件的绝对真理。任何掌权者和所谓的人民意志也都不代表真理本身,这里的关键是要将真理推行与公权力以及任何的暴力压制相分开。
我们认为,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都没有天然的神圣性,它们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这是因为,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任何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正义的天平在天道人心之中而不是在有权者和任何统治者手中。
我们认为,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既然人民享有权利,就应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由多数人或少数所谓的人民代表决定一切。少数人与多数人执政的机会均等,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制度本来应有之意。
(2)实质民主制度的局限
中国现代社会议行合一的人大政治制度下的民主集中制,我这里将其称之为实质民主制度。据说,它是最真实、普遍的民主形式,它认为西方民主是虚伪的形式民主而与之相反对。但是,人们认为,它缺乏合法、有效的程序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体现真实的、普遍的民主,更不能全面体现天道人心,经常不符合民心。这种民主制度同样不能完全取代西方的程序化比较健全的形式民主,而且,由于它以个人权力决定民众的行为方式,按照部分人的意志而不是客观的法律办事,权力总是在法律之上,所以,民主集中制是仍然是人治化的政治制度。
我认为,从实质上看,民主集中制理论是假定存在总是正确的掌权者,所以他们认为自己就可以代表民意、代表真理、代表律法。其实,或然的时候也许有正确的集中,但大多数时候集中会演变成独裁、专制、不民主乃至走向政治的反动,成为强权政治的化身;成为野蛮、愚昧、腐化的保护伞;成为绝对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的维护手段。
我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必然要求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中,而在法理之中,所有的公民(无论是主人还是公仆、敌人还是人民)都应守法而已。
所以,管理国家活动中的民主集中制是非社会化民主的变异形式,属于人治的最高制度形式,也是最后的形式,它实质上是与法治完全相抵触的。
(3)法制不是万能的
我们知道,推行国家法制建设这个思想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人性恶的假设上,对任何个人的不信任是推行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而不相信任何个体权力的权威。所以,在一个国家要实行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一切公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其中无任何权力的绝对权威,而只有法律相对的最高权威。
我们认为,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也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法律适用者的意志不等于国家意志,法律适用者也可能犯法。在这种制度中,民意虽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途径,但是司法不能依民意而裁判,相反,司法活动要制约民意的非理性化,否则,它就是在为推行强权真理或野蛮政治服务的工具。法律不可能完全民主化,民意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法律化,民主与法制的紧张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统一性也是相对的。
由于现实社会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实在法律本身违背民意以及执法者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最终只有不变的人权
宪法才具有相对绝对的神圣性,所以法制国家还具有人治性质,理应进一步发展演变为法治社会。
(4)政治活动的价值
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思想观点,认为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从而阶级斗争就是国家存在的常态,人民与敌人就是天然对立的,一个阶级统治、压迫另一个阶级就是应当的、合法的。在这种思想结构中要求对人民讲民主,对敌人讲专政,其中对人民与敌人的划分、确定却是由掌权者来决定的(包括国家实在法律形式),完全没有客观的标准和普遍的意义。显然,这是国家的病态形式。
我们认为,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国家意志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往往冒充普遍的人民意志,但是实质上即使国家法律也与公民利益或意志存在着紧张关系,国家意志并不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更不能和民心话等号。所以,我们不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的神话,公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即当法律强制或非法压迫达到压制民主、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根本时,公民可以单独或集体对抗不法政府直至更换政府,打破一切不文明、不法的暴力国家机关。
我们认为,既然国家不是私有物,那么国家就不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既然国家是公有的,则国家的主人就是全体公民,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一样,都是不法的;既然一切政治权利来自公民的人权,那么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不是神圣绝对不可对抗的;既然国家的发展方向是走向社会化,那么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公民自治,国家最终要归位于服务社会这个本来的职能。
我们认为,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具有稳定性的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意志,虽然在一定时期它也可能表现为少数人的意志,但是要符合天道人心和民心所向。所以,国家属于全体国民,管理国家的精英不过是民众选择的公仆,而不是法定、当然的统治者或者可以享有任何特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