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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 《宁》文后记

【注释】作者简介: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年来由于中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实行统一的历史和政治教育,再加上图书出版受到限制,现在除了有亲身经历的人,恐怕多数中国国民对“文革”的真实历史都处于无知或茫然状态,更不用说对反右运动了。
《真相比荣誉更珍贵——林强访谈录》,《南方周末》2008年5月31日。至今尚未见到一起有关家长寻求司法补救的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a)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戊)项规定:“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b)2006年联合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2006年,序言部分第1页。
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对惠农政策,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再好的政策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a)朱苏力教授在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以及法学与文学等交叉学科领域从事了富有成果的研究,著述颇丰,在国内法学界影响也较大。我在《宁》文中对朱苏力教授的学术批评仅限于如何看待法治以及公权力的论点上,不涉及对他在法学其它领域研究成果的评价。
(b)近年来,中国大学官本位或“官学一体”色彩越来越浓厚,担任行政职务的学者似乎给世人“全能”型学界代表人物的印象。其实,在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内各学院的院长通常由教授会选举产生,行政协调能力、对外交流能力和募捐能力、对集体的奉献或服务精神等往往是优先考虑因素。但在北京大学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院都未设立有职有权的教授会,院长不是由教授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在管理体制上北京大学距离世界一流大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为了进一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更需要在法院人事方面进行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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